被告人冯建军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3:29 484 人看过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建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8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09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字(200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27日晚7时许,被告人冯建军在市文峰区白墙庄其租房处因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殴打,造成张某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张某某损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冯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冯建军在安阳市文峰区白墙庄租房处因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将被害人张某某殴打致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冯建军与被害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建军关于其于2009年11月27日19时许在白墙庄因琐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张某某打伤的供述与被害人张某某关于其与冯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冯建军打伤的陈述相一致。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及赔偿款收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军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核其所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建军归案后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09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文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1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拘役相关文章
  • 一男子为建房砍伤二人犯故意伤害罪被捕
    8月10日,尤溪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批准逮捕。7月26日14时许,陈某因为自建房的问题,对村民小陈、大陈不满,携带柴油、打火机、菜刀等来到尤溪县台溪乡某村部一楼办公室,并从村部找来一个塑料脸盆、水桶、一把斧头,将柴油分装在脸盆和水桶及办公室的泡茶桶内,摆放在村部一楼办公室门口处,找来纸张捻成条状,欲做引火用,并用铁线将村部后门缠绕扣住。要求小陈、大陈到村部解决问题。小陈到达村部后,陈某乘机用带来链条锁将大门锁上,将柴油朝陈某泼洒过去,并欲用打火机点燃,被小陈抢下,陈某便拿菜刀、斧头追砍小陈,至小陈右后肩、小腿被砍中。之后,陈某又携带菜刀、斧头骑车找大陈,看到大陈正背对着他看人打麻将,即持刀砍中大陈右后肩、腿部等处,后被在场群众劝住。被害人小陈、大陈先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2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集资建房的行为合法吗集资建
    2023-08-18
    251人看过
  • 被人撞了怎么告他故意伤害?
    被人撞了需要通过向公安报案方式来告他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当事人被故意伤害后应该先向公安报案,然后做法医鉴,构成轻伤及以上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一、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
    2023-06-27
    117人看过
  • 被告人周向权故意杀人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廖国山,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新合村曾家湾组39号。系被害人廖莎之父。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张淑华,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新合村曾家湾组39号。系被害人廖莎之母。被告人周向权,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狮峰山村大坝组34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陈文治,湖南省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字[2009]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向权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
    2023-06-11
    488人看过
  • 被告陈天福故意杀人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福,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职工,住息县临河乡粮管所家属院。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福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天福与其妻刘某某常年不和,2009年7月,其因琐事而产生杀害妻子刘某某之意。2009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天福用电线缠在其使用的拐仗上,自制一个简单的“电击器”,并趁刘某某睡午觉时,将“电击器”插到电源插座上电击刘某某左面部和身上,刘某某被电击醒后将“电击器”抢下,并大呼“救命”,邻居刘某闻讯赶至现场劝阻。后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外伤致其头面
    2023-06-11
    269人看过
  • 故意伤害找不到被告人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被告到庭,但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法院可能会强制其到庭。故意伤害罪案件,需要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所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根据您所说的轻微伤标准,是不成立的。那么只有两个途径:和解和民事诉讼。和解,可以通过派出所调解,可以私下和解,民事诉讼,就是去立案,请求法院判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3-06-03
    439人看过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拒不赔偿该如何赔偿
    在故意伤害相关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赔偿的,应当对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公诉,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案以下这起案件是本律师承办的实际案例。因为去年清理电脑文件时把该案《辩护词》删除,所以只把《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主要案情]自2005年以来,被害人祝某以各种理由多次从被告人戴某某的雇主常某处借款160多万元未还。2007年4月,祝某打电话再次找常某借钱,常某难以推托,便将电话交给戴某某接听,祝某对戴某某接听电话不满,与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祝某扬言:如戴某某再接常某的电话,就要将戴某某砍死。5月8日上午9时许,祝某持菜刀到戴某某的办公室,直接奔向戴某某,用菜刀对戴的手、臂、脸部一阵
    2023-07-29
    77人看过
  • 苏庆军故意杀人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国山,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北大镇大崛村委会大崛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朝艳,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汉川,又名黄国川,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万宁市北大镇大崛村委会大崛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书瑞,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万宁市北大镇联群村委会禄马墟,系禄马橡胶厂厂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书文,又名林斯文,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万宁市东兴农场军民一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家海
    2023-06-11
    458人看过
  • 故意伤害加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
    有两种加重情节:1、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1、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
    2023-03-04
    273人看过
  • 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判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
    2023-03-20
    124人看过
  • 上诉人宁武红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武红,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建新村黄洞片彭家组17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武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浏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武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武红与余水根、蔺代炎(均已判刑)在浏阳市城区“上海滩网络休闲中心”上网时,与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长兴社区青年潘尹滔发生口角,被告人宁武红和余水根、蔺代炎对潘尹滔进行殴打后离开网吧。在出租车上,被告人
    2023-06-11
    216人看过
  • 故意伤害被害人代理词
    书写故意伤害被害人代理词的模版如下: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刘?委托,由我担任本案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通过详细的阅卷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刑事部分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看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2011年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发时因言语不合,从室内取出长刀伤害受害人,可见其社会危害性;本案从发生至今,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不自我反醒,对原告人的治疗和各种损失置若罔闻,还态度恶劣,毫无悔罪之意。面对原告人的伤害,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诚意,这样的态度,无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二、民事部分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损害了原告人的身心健康,给原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
    2023-03-15
    424人看过
  • 故意伤害轻伤案被告逮捕后多长时间开庭
    逮捕后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即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是检察院认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因此,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说不准了,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故意伤害致轻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2023-03-04
    336人看过
  • 军人涉嫌故意伤害怎么处罚?
    一、军人涉嫌故意伤害怎么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客体。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故意伤害罪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表现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故意伤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为客体要件,有无造成他人死亡即给他人生命权利造成损害,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3、客体特征。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须要有伤害行为。伤害即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不外包括两种情
    2023-04-13
    342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几个被告对其中一人谅解可以吗?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如果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处罚?故意伤害造
    2023-06-25
    17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拘役
    词条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多>

    #拘役
    相关咨询
    • 故意伤害军人是故意伤害罪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7
      现役军人故意伤害罪,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军事检察院审查起诉,军事法院判决; 判决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办理,犯故意伤害军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被他人故意伤害轻伤一级被他人故意伤害轻伤一级。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09
      这种情况下对方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判刑),建议你报警处理,同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 一人故意伤害被告判4年有效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4
      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或抗诉,它们实质上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诉讼,只是利用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如果仅就判决。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是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既然一审被告人仅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而没有对民事部分提出异议,他放弃了上诉权的行使、抗诉的刑事部分引起第二审程序,而未被上诉、抗诉
    • 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拒不赔偿该如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一般被人故意伤害多久能起诉原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2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