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安置正确做法有哪些
(一)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1、发挥市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牵头作用,协调各方关系,规范统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程序和运作模式。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国土、住建、房管、信访、公安、法院等单位参加,定期召开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议,协商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部门配合和疑难问题。
3、充分发挥政府在项目选地中的主导地位,科学制定征地拆迁方案,统筹考虑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规划,主张项目用地采取相连成片的选地模式。
(二)健全完善征地拆迁制度。
1、细化补偿区域。区域差别不宜过粗,应考虑当地土地房屋的增值状况。2、更新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迁补偿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完善,标准明确具体。
3、借鉴经验,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全面系统地汇编成册,印制成宣传册或征拆工作人员业务学习手册,既可取得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效果,又能发挥积极的宣传作用。
4、进一步关心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基层干部,提高适当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方式,拓宽补偿安置渠道。
要在体现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
1、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农村集体机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土地,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土地征收后划出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按统一规划开发经营,实行留地安置。
3、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或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四)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加强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高起点规划建设。要立足长远,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完善配套、逐步到位的原则,把安置小区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进行规划建设,切实保护被拆迁户的权益。
2、改进居住安置模式。对城乡结合部的拆迁户实行集中还建安置,积极推进中高层公寓楼式的还建房安置模式。
3、加强设施配套。积极完善安置小区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绿化、车库、商店、医疗室等设施,方便生产生活。
(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管,确保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1、严格征地监督审核。各镇,开发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各地不得擅自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把监管工作贯穿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2、加强对用地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管。要严格规范土地补偿金的计算发放,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对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同一项目执行标准的前后一致。
4、要坚持和完善土地补偿费村组集体所有部分乡镇代管制度,强化市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理财小组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
5、加大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行为的问责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用地的,对征地补偿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对截留、挪用、克扣、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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