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屋赠与,若未能完成过户程序,则视为赠与方之单独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不可对此房屋进行分割;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有一方之父母全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于其自身子女名下,该房屋应视为该父母之个人财产,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当双方之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房时,无论该房产产权登记在何方子女名下,均须按照各自父母所出资金额的比例进行分割;
4.对于在婚前即已购买房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了房屋贷款,这部分房屋应被视为购买者个人财产,不容许进行分割。
然而,对于这部分房屋的贷款及增值部分,则应由产权登记方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补偿给另一方;
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合作用家庭共有资产以各自父母之名义购买住房,尽管此房地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然而该房屋应视为父母之财产而非夫妻财产,因此无法分割,只能依据双方父母实际的出资情况来计算其应付债务金额;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使用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应属于夫妻们的公共财产,对于此类住房的产权分配,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两位当事人缔结婚姻之前,如果父母为他们俩人购置住房付出了资金,那么这个付款行为应该被定性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面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是对两个人都愿意支付的赠与。
同样地,如果在已经进入婚龄阶段之后,父母为两位签署房产,也应被界定为父母对夫妇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明确的已经向某一方赠送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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