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①合法原则
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坚持合法原则。行政处罚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法原则是行政处罚所有原则中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则。
坚持合法原则,应当做到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合法的基本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都是由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又是依据行政职权实施的,所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职权,必须是合法的主体。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干涉其他执法领域内的违法事项,否则,处罚主体违法。
(二)处罚内容合法
行政处罚内容合法,主要有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1.实施处罚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除了主体合法外,执法机关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机关不可超越职权行事,否则是无效处罚行为。
2.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违法事实不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某一客观违法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还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不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
3.适用法律和定性必须正确
适用法律正确是行政处罚合法的一大支柱。虽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同样会造成案件定性错误。案件定性错误,也必然造成适用法律错误。这是两个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定性错误,不论事实怎样,人民法院都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4.处罚种类和幅度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其处罚内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以内,而不能超越。
(三)处罚程序合法
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即要求实体合法,又要求程序合法。
实体是程序的内容,没有实体就谈不上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实体合法、合理、公正的保障,程序合法同实体合法一样,是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基础。程序如果违法,行政处罚就会被撤销。
程序合法有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合法
在我国,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已为法律所规范,有的仍由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凡是已为法律所规定的执法行为方式,行政主体必须遵循法定方式行事。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案件进行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情况,这就是行政执法的调查方式。
2.行政处罚步骤和顺序合法
行政处罚的步骤和顺序合法,是指行政处罚的过程、阶段、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某一行政处罚行为的步骤和顺序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有无法律规定,如果法律对某些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的步骤和顺序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步骤和顺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执法步骤和顺序就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果颠倒法定的行政处罚的执法步骤和顺序,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所进行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例如,先作出处罚决定,后进行调查取证,这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不论行政处罚决定在后来被证明是否正确,都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又如,先作出处罚决定,后进行听证,则在程序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而也是违法的。
行政处罚的执法步骤和顺序,在实体或者程序上不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允许补办有关手续,但这一般是指次要的、细节性的顺序和步骤。例如询问比例中,后表明身份、后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力等。
3.行政处罚时限合法
行政法律上的时限,有的是约束行政主体的,有的是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时限,大多数是约束行政机关的。凡是有法定时限的,执法机关就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实施执法行为。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执法时限,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效率,防止拖延耽搁而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②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既要求立法机关将具有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也要求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1.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公开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公开,可使人们知道哪些事情可为,哪些事情不可为,哪些行为合法应受保护、哪些行为非法应受处罚,从而使人们知法、懂法和守法。《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公布就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其结果是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不一定像法律依据那样向社会公开,通常只是对被处罚人公开,执法机关只要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途径等即可。
③公正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公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多个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下,相同的违法事实应当相同对待,不同的违法事实应当区别对待,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二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得到有效行使。
④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的内容是: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否则,就会过罚失衡,就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过罚相当也是公正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内容,但侧重于“过”与“罚”之间的关系。
过罚相当原则,首先要在立法时体现,然后,在实施处罚过程中予以坚持。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相应的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确定的行政处罚内容达到“显失公正”程度,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就会被撤销或者变更。
⑤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这条原则要求,在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时,既要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惩罚,又要教育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对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适用和理解。
(1)在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国家设定行政处罚措施,不是单纯为了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或者取消某种资格,更重要的还是教育人们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前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说清违法事实、法律责任,教其不得再犯。执法实践也证明,实行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方法,既有利于被处罚人改正错误,又有利于行政处罚顺利进行。
(2)处罚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方式。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罚措施,剥夺违法行为人的某些财产权、资格权,使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来达到教育目的。因此,我们不能强调教育而放弃处罚,也不能以教育代替处罚。
(3)对某些违法行为应重在教育。根据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只是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教育精神。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严肃执行这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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