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7:00:18 289 人看过

一、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常居住地认定因素是什么

如果是来住院治病,则不构成变更经常居住地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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