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工作实际,刑事赔偿既不宜完全通过审判机关解决,但也不宜完全由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的机构来解决。应通过立法修改,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赔偿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诉讼和非诉讼监督的权力,由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体身份参与到刑事赔偿活动中,在国家赔偿活动过程中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机关以及赔偿执行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一)监督的范围。为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在国家赔偿活动过程中执行司法裁判作出的涉及当事人人身及财产利益的行政决定。
(二)监督的主要途径及方式。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国家赔偿的审理和执行环节。赔偿审理监督和赔偿执行监督构成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其途径及方式如下:
一是赔偿审理监督是指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体可表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作出赔偿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重新审理并作出赔偿决定。
二是赔偿执行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及赔偿义务机关在执行国家赔偿决定的活动中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体可表述为:在国家赔偿活动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机关裁判对当事人作出的决定有重大明显错误的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经费管理部门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对于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意见书等形式督促其及时纠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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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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