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到199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7928万人,全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58万人。另有149万企业内职工享受了一次性救济。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有13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期间,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次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去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窄,只是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造成了这部分人有险无保;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覆盖范围窄,又仅限于用人单位单方缴费,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三是统筹程度不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县统筹,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成为法律法规配套、覆盖范围广泛、基金来源渠道稳定、待遇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手段现代化和科学化、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机衔接的失业保险制度。
法律法规配套,是指以《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核心,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的各项工作真正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失业保险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覆盖范围广泛,是指所有具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使他们在非自愿性中断就业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服务。
基金来源渠道稳定,是指除继续坚持和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合理负担的机制外,要明确规定基金入不敷出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同时,还要考虑通过国家发行特种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使其形成稳定可靠的基金来源渠道,使失业保险基金及时得到充实。
待遇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指参考国际失业保险方面的经验及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选择确定适宜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家属津贴、促进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必须开支的项目等;合理确定各项待遇水平;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还应形成正常调整的机制。
管理手段现代化和科学化,是指失业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要采用科学、先进的手段,尤其是应普遍实现计算机管理,推广应用标准化、统一化的软件,并在统筹地区或更大范围联网,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机衔接,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以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能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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