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0:37:49 29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的要求,不影响交通安全;

2、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4、按时恢复道路原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办理材料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事业单位、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原件,上交复印件。

原件,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网址:http://wsbs.gdhf.gov.cn/portal/home.seam)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业务科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海丰县公用事业局市政管理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材料,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海丰县城红城大道西公路局4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公用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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