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
隐名股东和干股股东
隐名股东与干股股东
干股股东,系指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而获取股东资格的人。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予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故对干股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实践中也有将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受贿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本人认为应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隐名股东要依合同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受到显名股东的监督,而干股股东往往无需承担任何的实际出资义务,往往是以一技之长而为其他股东或公司所青睐,使得其他股东或公司愿意为其出资或向其赠送股权;
2、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材料上没有记载,而干股股东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上的;
3、隐名股东往往是依与显名股东的合同而产生,干股股东往往是因与股权赠与人的股权赠与协议而产生;
4、在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纠纷时应首先尊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出资合同,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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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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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进行隐名股东的流程广西在线咨询 2023-11-27隐名股东进行显名的流程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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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X是一名隐名股东,了解下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知情权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8有知情权,与隐名股东相对的为挂名股东,因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和股东,故享有股东权利。在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内部产生争议和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自己股东的身份和相应的权利。但是在处理隐名股东和第三方的外部关系时,第三方基于工商公开登记显示的信息与挂名股东转让股权,而这个第三方是善意的,则隐名股东不能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股东的身份对抗转让无效,也不能向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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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怎样算法律?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隐名股东显名尚需符合一定条件。首先,隐名股东以成立公司为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没有出资即丧失要求显名的基础。另外,隐名股东的出资目的是为了成立新的公司,如果仅提供了资金,但没有成立公司之实的,其出资只是基于借贷关系,该出资人就不能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也不能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其次,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成立公司在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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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6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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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隐名股东出资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8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企业出资,但企业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公开登记的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显名出资人。 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