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9:22:46 441 人看过

我国的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通常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和自身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的利益、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该罪的罪犯,要负刑事责任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指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层人员,而是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要小很多。

2.客观方面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3.犯罪结果要求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结果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二、公司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劳动者对企业的忠实义务,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水高、权力多、责任大,所以必须对公司承担广泛的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这种义务的必要性,使其与劳动法上的约定义务相对,强化到了法律规定高度。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金额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货标分离”、被侵权产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形下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在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量刑上,对非法经营额、损失数额、违法所得额与销售金额等不同类型犯罪数额的把握,是对行为人准确量刑的前提和关键。

所谓非法经营数额,一般是指商标侵权人生产、销售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谓违法所得数额,一般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从这三个概念来说,其实就是考虑了侵权人的犯罪成本以及对商标权人的最低限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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