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的本身属性既决定了其在推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又决定了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特色。
多年来,各级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离职工群众的希望和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切实加快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进程,努力克服机关化、行政化倾向,尊重职工群众在工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建立和完善工会共商共决机制,大力提高职工(会员)群众在工会建设中的参与面、参与度、参与率,依靠职工建好工会,建好工会服务职工,坚持开门办会,丰富民主生活,积极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开放型、创新型、和谐型的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广泛的群众性决定了其组织制度、工作模式和活动内容必须群众化、民主化。切实保障职工(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职工(会员)的民主监督,建设职工热情参与、表达渠道畅通、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有效监督的“开放型”工会组织,是完善工会共商共决机制、坚持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使工会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重要保证。
充分发挥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决策、群众监督作用
工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在各自所代表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审议权、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向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它所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听取并审议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有权决定同级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有权监督其工作的开展和任务的落实。有必要建立地方工会代表大会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在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并行使代表职权,使“一次性会议的代表”成为届期中的常任代表。从工会十一大起,工会章程就将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改为常任制,从制度上为基层工会实行开门办会,使工会的全部工作和一切活动,能够让会员经常地参与决策和实行监督搭建了基础平台,已经说明了建立代表常任制的发展趋势和必要性。江苏常州市总工会作为市一级地方工会,实行工代会代表常任制也已取得了成功经验,并在进行推广,说明这种“制度创建”和“工作创新”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并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资源,使工会工作从任务的确定、决策的形成,到具体的实施、落实的监督,自始至终都有更多的职工(会员)参与,扩大了工会组织的影响力,产生了新的社会效益。地方工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其做法在理论上符合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密切联系职工的要求,在法规上符合“中国工会实施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在实践中成功可行。因此,在市、县两级地方工会实行代表常任制,应作为完善工会共商共决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加快工会群众化、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步骤。
完善总工会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制度,确立常委会的组织领导权威
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主持日常工作。要借鉴地方党组织的常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确立各级工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地位,树立其组织领导权威,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使之名副其实地行使对工会重大问题、重大活动、重大事项、重大经费开支的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一般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基础上,采取票决制。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能够使工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更好地落实,使工会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更具民主性、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由于常务委员会必须向选举他们的总工会委员会负责,总工会委员会必须向选举他们的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因此,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也是建立和完善工会共商共决机制的重要方面。分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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