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报告。《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这就是说,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要提交申请执行书。执行到期债权,首先要追加新的被执行主体。“申请”和“报告”,就应是执行到期债权立案的先决条件。
其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从《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可以看出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可视为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债务。所谓到期债权是指第三人所欠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偿付期限,应当立即收回。对到期的债权,依法可以直接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是否可以执行,笔者认为,在执行中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法院可以作出附期限的履行通知书,届时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2、可以用债权转让等方式执行;3、可以制作裁定书先冻结债权,禁止第三人到期向被执行人支付,等债权到期时,再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或向人民法院履行。
再次,第三人无异议。第三人对申请执行的到期债权没有异议,即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没有争议,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如法院裁决、仲裁决定、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到期债权执行的新规定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1)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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