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45:06 92 人看过

(一)纳税申报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依据的当天。这一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要具备了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a.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b.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2)特殊规定

a.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一基本规定与财务制度是吻合的。但在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财务制度并不完全一致。房地产方面的财务制度规定:转让、销售上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账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而对销售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作了特殊规定,既凡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如: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给乙单位,销售价格100万元。7月,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10月,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11月,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当月乙单位又支付20万元,尚有20万元留待以后支付。再这项经营业务中,甲单位7月应按40万元计税,10月应按20万元计税,11月应按40万元计税。

b.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还对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如下规定:

①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③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经了与发包单位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④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⑤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9.根据金融业的业务特点,把握金融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遵循以下原则:在各项贷款业务合同、协议签定生效之时,或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权利的凭证时,换句话说,企业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按照合同、协议以及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在财务上作了收入的,即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

现。

例如,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d.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

a.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b.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C.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2)特殊规定

a.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b.交通运输业务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地点为北京,中央地方合资铁路的纳税地点为合资铁路公司所在地,地方铁路公司纳税地点为地方铁路机构所在地。航空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作为纳税人的航空公司、航空分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飞机场、航站所在地。内航运输业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公路运输业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装卸搬运业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c.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

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总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各银行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②上述各银行系统总行以下单位,以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③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并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④非金融机构自身直接发生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营业税,由保险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⑥对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以下单位,以及其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⑦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担保险业务的纳税地点为: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或委托机构代办的,为代理部门或代办机构所在地;在境内不设代理部门的,为境内投保人所在地。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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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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