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哪几种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9:45:59 263 人看过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分。就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说,两者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当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力还被视为是商品的时候,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时雇佣关系完全由民法调整,当劳动力的人身属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时劳动力不再被简单的视为商品了,雇佣关系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雇佣关系也就逐渐步出民法,进入社会法的调整领域,并最终被劳动关系所取代。但是雇佣关系逐渐被劳动关系所替代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各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程度,所以,各个国家都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所限制,在国外,对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则很不明确,虽然不明确,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以及法理分析,一般都认为在我国,目前未被列入劳动关系范围,不能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家庭雇主和家庭保姆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二是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则往往很难区分,尤其是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更为困难。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上述几方面的区别理论界限是甚为分明的,但当我们把它们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的时候却会发现这种理论很容易失灵。因为事实上,每一种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之间并不象概念这样壁垒分明、容易区分的。那么,具体来讲,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们总结了下下,可以综合考虑下列情形,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1、如何理解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仍为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改变了我们以前认为,只要是达到退休年龄就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雇佣关系的观点。我们以前还曾经在2009年的8号文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以前我们认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规定其实是存在矛盾的。但王*清的观点是认定这两条实质上都是对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双方都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达到退休年龄了,即使还没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但是两种情形下不同选择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在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其中一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都选择不终止的,合同虽然继续履行,但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不需要再受劳动法的保护,所以法律的选择是对双方的用工关系在此之后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但是对于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所以仍然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法律在这种情形下的选择就时,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

由于我们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认识有这么一个转变过程,所以,我看到我们庭受理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中,因为这些申诉案件基本上是司法解释三出来之前二审终审判决的,因此凡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确认劳动关系都认定为雇佣关系。如赵某和某镇村建设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中,赵*荣2004年6月9日就已满60岁了,2006年2月和建设管理所签订了卫生清扫承包协议,一、二审都是以赵*荣签订协议时已达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为由,驳回了赵*荣要求按劳动法享受相关待遇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的时间偏偏是2010年9月15日,而司法解释三实施的时间是2010年9月14日,所以,二审再以这样的理由驳回还要需要考虑的地方。这个案件原审的时候有三点未做审查,第一,赵*荣达到退休年龄后有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享受,就不能以年龄为界限认定为雇佣关系,第二,双方签订的虽然名为承包协议,但双方之间到底形成的是一个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的话,那赵*荣要求享受劳动法上待遇的请求还是不能成立的。不过,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清扫协议虽然名为承包协议,实质上还是劳动关系的。第三,“郭庄镇村建设管理所”这个单位有没有用工资格,能不能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一般来说,对于村和村委会能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还是有争议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是不是可以算做社会团体,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本案中的“村建设管理所”就不太清楚是个什么样的单位或组织了,关于这一点,我觉得原审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进行审查。在这个案例中提出“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是想提醒大家,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用工主体资格的问题,如果单位都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话,那也谈不上存在劳动关系了,那要不是非法用工,要不就是劳务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继续履行相关文章
  •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此只做简单说明。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关于代位继
    2023-04-25
    227人看过
  • 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律师事务所
    1.关于实习生因工受伤,实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问题一般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已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时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该规定,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依照现行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时仅仅凭据实习生的身份是无法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补偿的。且如果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责任,会导致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学生的实习,从而影响到学生劳动技能的提高,对学生的培养也很不利。但实践中也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如果名义上是实习,实际上实习者所从事的劳动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其与其他工人在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特别是所谓的“实习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此时的实习已经构成劳动关系,符合
    2023-04-27
    341人看过
  • 特殊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主体认定
    (一)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举债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从《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来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立法设定了两个例外: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第二,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二)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债务主体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应以借条为凭证,确定借款人为被告。也有不同观点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确定借款人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将实际收款人追加为当事人,只有实际收款人能证明借款人委托的事由,才能查清借款事实,方可免除还款责任。(三)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四)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
    2023-03-02
    497人看过
  • 特殊情况下哪些情况会影响工伤认定
    一、特殊情况下哪些情况会影响工伤认定1.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2.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3.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4.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二、工伤认定申请所需的必要材料是什么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
    2023-11-22
    349人看过
  • 三种特殊情形中自首的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亲友提供准确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亲属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电话号码或藏身之所,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无任何反抗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规定及现行刑事政策背景下,对该种情形可有条件认定自首。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陪首”“送首”条款存在与上述情况性质相同的规定。即“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归案有时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送交归案,只要不违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意志,仍可视为犯罪嫌疑人本人自动投案。而亲属提供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形
    2023-06-18
    320人看过
  • 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
    以下是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有关内容1、在行为竞和犯的生成中,存在前后两个罪质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行为人在甲罪既遂或者未遂后,临时起意实施乙罪。2、虽然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的罪质各异,但在构成要件上具有重合性。具体表现为,先行行为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后行行为有交集,或者能够被后行行为所覆盖。3、后行行为的部分构成要件与先行行为结合在一起,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4、先行行为与后行行为实质上是数罪。对于此种犯罪形态,笔者认为,应当将行为人前行行为与后行行为作为一个连续的整体,前行犯罪中的危害行为在后行行为中进行二次评价,否则行为人后行行为得不到准确评价,有悖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对于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案件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由于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因而其后
    2023-02-17
    447人看过
  • 劳动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况
    一、劳动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况劳动法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况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申请工伤认定要哪些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如下: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2023-04-11
    333人看过
  • 关于三种情况下特殊自首的问题
    关于特殊自首笔者有以下看法:一、犯罪嫌疑人亲友提供准确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亲属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电话号码或藏身之所,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无任何反抗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规定及现行刑事政策背景下,对该种情形可有条件认定自首。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陪首送首条款存在与上述情况性质相同的规定。即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归案有时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送交归案,只要不违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意志,仍可视为犯罪嫌疑人本人自动投案。而亲属提供线索将犯罪
    2023-06-11
    381人看过
  • 若干特殊情形下的立功认定
    本文介绍了若干特殊情形下的立功认定一系列相关内容,并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立功认定中还会出现不少其他的特殊问题,这里择其要者略予解析。【立功制度】若干特殊情形下的立功认定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立功认定中还会出现不少其他的特殊问题,这里择其要者略予解析。(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立功的认定有学者指出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本人犯罪与他人犯罪是密不可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时,不可避免地要交待所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因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一部分,仅供述自己实施的部分行为,不供述其他同案犯(确切地说,应为共同犯罪人—引者注),也就难以讲清自己的罪行。因此,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只有揭发的是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如果揭发的是共同犯罪行为,则不是立功,只是自首的必要条件。(二)有特定身份的人犯罪后立功的认定
    2023-06-11
    292人看过
  • 怀孕员工是否有特殊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
    员工怀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下: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怀孕员工可以开除吗公司是不能开除怀孕的职员的。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
    2023-07-06
    175人看过
  • 押金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
    1、押金处罚有哪些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的,可以适用定金。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押金。如果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则应按照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的比例支付定金。因不可抗力或事故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被定金处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2申请存款的先决条件。押金的申请须符合下列条件:1。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需要实际交付定金。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不订立主合同时,定金的罚款不适用。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存款合同的从属关系决定的。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已经支付并收到定金,也不能适用定金处罚。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但定金合同不一定无效。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没有法定的免责事
    2023-05-08
    103人看过
  • 特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特殊劳动关系,也即本应该解除,到由于特殊事由,暂时无法解除的劳动关系,此时,有通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经济纠纷,且会上诉至人民法院,交由法官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1、如何理解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仍为劳动关系?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如果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改变了我们以前认为,只要是达到退休年龄就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雇佣关系的观点。我们以前还曾经在2009年的8号文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前我们认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
    2024-01-29
    472人看过
  • 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
    2023-06-28
    305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情况有几种
    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情况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种状况:首先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这种类型,这特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出于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心理,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其次则是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动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状况,即所谓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4-07-23
    22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多>

    #继续履行
    相关咨询
    • 特殊情形下的法定继承情况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8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 事实劳动关系有哪几种情况,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05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
    •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的认定1、共同犯罪之中止
    • 特殊情况下劳动者适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0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便合同还没到期,只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一、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二、法定事由如果发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如果劳动者存在以
    • 特殊情况下终止商标权的情形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25
      商标权终止情形如下: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