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一)约文的议定
全权证书——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谈判缔约的,必须具备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仅包括正职),在议定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二)约文的认证方式有:
1、草签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3、签署
4、通过
(三)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表示
1、签署,条件是:
(1)该条约规定签署具有这种效果
(2)各谈判国约定签署有这种效果
(3)该国在其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该国赋予签署这种效果
2、批准,一般是通过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来完成,条件是:
(1)条约中规定须经批准
(2)各谈判国约定条约需要批准
(3)该国的代表对该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
(4)在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中有需批准的意思表示
3、加入——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加入不需再经批准
4、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一)概念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一般而言,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
(二)保留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保留:
1、该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和WTO多边协议;
2、保留不在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符
(三)保留的接受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其他缔约国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约束。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规定如下:
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将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四)保留的法律效果
例子——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有些国家对该条提出保留,主张军舰不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军舰通过一国领海时须经过沿海国同意。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上例中,在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无害通过权改为:除军舰外,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军舰通过一国领海须征得沿海国同意。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上例的法律效果变为:两国之间既不适用军舰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也不适用军舰通过一国领海须征得沿海国同意的规定。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上例的法律效果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即为,适用一切船舶享有领海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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