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民间借贷利息的不同,那么是否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也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当今的社会已经发展的非常快了,我们平时的借钱和贷款也已经更平常了,向公司或者是个人借钱或者是贷款就是我们平时经常说到的民间借贷。与和银行借钱相比,它是有它独有的特点的。分别是:
1、这种方式只要是存在于人和人之间,但是也不只是这个。我国现在的发展越来越好,在金钱上面也更加的宽泛了,借钱或者是贷款更容易,但这种方式所借的钱数都不会很多,并且能把钱借出来就说明这个人非常信任借钱的这个人,两个人之间存在着这种信任,因而那些比较正规的过程也就更简单了。这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是非常有益处的,只要两个人都愿意,就可以随意的进行。一个人向一个公司借钱或者是贷款也是这样的。
2、向银行借钱或者是贷款,银行是必然会收取一定的利息的,但是民间的就不一样了,这个就要看两个人的意思,可以有一些额外的钱财,也可以没有。比较随意就是因为这种方式借钱主要是因为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好而在他比较困难的时候给予一些帮助,所以不要任何的利润比较多。如果在之前的时候两个人已经说好了要给一定的钱数作为补偿,也是可以的,按这个补偿的钱数,在法律上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3、整个过程也不需要很复杂,只要是借出钱的这个人把钱交给了借钱的人,这个关系就成立了。如果在两个人约定了之后,借出钱的这个人并没有达到自己的承诺,或者他本身就存在着欺骗性,那么他也是必须要按照合同上所说的负他应负的责任的。
4、这种形式一般都是两个人关系很好才会采取的,所以法律上并不要求非要写一个书面的东西,对这方面的要求都是很随意的。只要他们两个人都认同就可以,不签任何约定也是可以的。与向银行借钱不一样,是因为银行属于国家的,所以必须要做一些特别的要求。那么如果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是有作用的呢根据法律清楚的说明。
必须有四个要求,分别是:签合同的两个人都是可以进行借钱或者是向别人借钱的、这个合同是得到两个人的认可的、在这个合同上所写的东西都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借出钱的这个人把钱确定交给了借钱的人。那么还有一些情况之下,这个合同是不发挥作用的,分别是:进行这个交易的其中的一个人或者两个人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是在一个人逼迫另一个人或者是在另一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因此对国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两个人都知情却因为签订的合同伤害了别人或者是国家、把钱借给别人让别人去做违法的事情、两个人的交易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说签合同的内容没有遵照法律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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