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普国税流二[1997]4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7]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梢神,调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是指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各单位,既包括中央直属各大银行,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又包括各类的保险公司,信托、财务公司以及证券交易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除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涉及具体单位有:
1、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仅烟台一家,独立法人)、山东资金融通中心等。
2、非银行系统:省国托、省信托、重汽财务公司、山东证券公司、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信泰证券、南方证券、信托证券、中创证券、胜利证券、海通证券、山东证券交易中心、圈债服务中心、各主管部门所属的投资公司(财政投资公司、电力投资公司、交通工程投资公司、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省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省华侨投资公司、光大山东国际经贸投资公司、中保产险山东分公司、中保寿险山东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还有产权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典当业、农村基金会等融资业务的单位。
以上所列及未列举到的,归纳起来即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征税范围的现有和今后所办的企事业单位,均属于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
二、纳税地点
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为有利于增强全省的宏观调控能力,营业税交纳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征收方式,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1、集中汇总向省国税局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
各省分行(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所属地市、县级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应纳的营业税逐级汇总由各省行集中缴纳;
中央直属各大银行驻济南分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办事机构应纳的营业税,由济南各分行汇总集中交纳;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济南办事处、省中保财险公司营业部、省中保寿险公司营业部、中创山东代理处、中直各证券公司济南营业部、省证券公司、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省直各证券公司济南营业部、办事处等机构应纳的营业税,由核算单位汇总集中交纳;
省属非银行金融企业:财政投资公司、交通厅工程投资公司、电力投资公司、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省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省华侨投资公司、光大山东国际经贸投资公司等省属各部门的投资公司、省国托、省信托、省资金触通公司、省财政国债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应纳的营业税,由法人单位汇总集中缴纳。
2、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单位
(1)、无省分行的各市地银行,省分行设在青岛的中直银行、各市地分行支行(济南除外)以及上述集中交纳营业税以外的各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主管部门的投资公司等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在取得收入的核算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纳的营业税,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扣并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3)、从事典当抵押贷款业务取得收入的,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省分行、中直、省直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营业税汇总集中交纳后,各银行的支行、办事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办事处、营业部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汇缴纳税的情况,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主管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
各市地县国税部门有权对集中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各省分行、中直、省直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所属的支行、办事处等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申报税款与审查结果不符而少缴税款,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查补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补缴入库,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国税局征收机关报告。
三、纳税期限
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规定,金融业每季为一纳税期,典当业、保险业每月为一纳税期。
四、摸清税源底数,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首先要做好纳税人的调查摸底工作,对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各类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户数、经营范围以及税源情况。
纳税地点确定以后,要及时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尽快做好税款征期前营业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将该收的税款按期征收入库。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在未下发之前,各地可暂用地税局营业税申报表替代。各级国税局要与地方税务局密切合作,相互沟通信息,共同搞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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