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学校在侵权案件中有哪些法定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30 03:36:54 359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学校在侵权案件中有哪些法定义务

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教育、管理学生义务;

2.及时报警、救助义务;

3.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义务;

4.及时对学生心理疏导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受伤赔偿金额如何界定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学生所遭受的损失金额。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意外伤害有以下赔偿项目: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3.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4.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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