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量刑的判定
公诉人只能提出量刑建议,不能决定刑罚;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原则上对法院的审理没有影响;法院的审理是完全独立的,具体刑罚完全由审判长、合议庭依据法律及犯罪事实做出。
公诉人在量刑程序的法庭辩论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发表量刑意见并非量刑意见书或者起诉书中量刑建议理由的简单重复。首先,对量刑的法庭调查进行总结。第一轮量刑意见等于公诉意见的延伸,发表量刑意见时,应先对量刑程序中量刑事实的调查、证据举证质证、被告人的庭审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的必要的概括总结。其次,提出量刑建议需要遵循逻辑规律。即首先说明本罪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如何,再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根据当庭确定的量刑事实、情节建议量刑幅度,并阐述理由。对于被告方有异议或者可能有异议的问题,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角度重点分析说明。
2、辩论焦点把握。在证据确实充分,确认量刑事实情节的前提下,量刑辩论的焦点问题一般是对被告人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免刑问题。公诉人辩论应把握几点:
(1)公诉人应对量刑情节对量刑的作用具有较为充分全面的意见,即是否从轻、减轻、缓刑、免刑内心应予以确认。否则,难以应对辩护人的答辩意见。
(2)辩护人与公诉人量刑意见一致的可以不作答辩,以节约诉讼时间,或者进作原则性表态。
(3)辩护方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全面答辩,建议用三段论的答辩方式。即首先阐明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的法条规定以及法律规定、刑事政策的理解;其次,综合说明本案量刑事实、情节是否符合法条规定,是否符合辩护人的观点;第三,得出公诉人的量刑意见结论。
(4)辩论错误的补救。公诉人答辩出现错误,可能被律师纠缠不放时,需要做适当的补救,而不能回避,影响公诉效果。如公诉人可以提出“辩护人没有正确理解公诉人的答辩或者说公诉人没有阐述清楚,引起辩护人歧异,公诉人现就某某问题补充答辩。”之后,公诉人可就错答、漏答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补充更正。
(5)辩护人过度煽情。在量刑辩论中,辩护人常会出现故意夸大被害人过错、被告人犯罪事出有因等因素,并进行过度煽情表演式的辩护,由此博得旁听群众的共鸣和法官的同情。对此,公诉人不能等闲视之,不予应答。首先,需要纠正辩护人过分夸大的事实,确定客观的案件事实,以正视听。其次,采用高于辩护人观点的社会价值观引导大众情怀,做到情、理、法并举。
(3)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与幅度不作为辩论内容。首先,法院的量刑规范意见是指导性意见,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不需作为辩论依据。其次,量刑规范的幅度是工作指导性质,具体运用还需要公诉人结合实际案件综合评定,不是简单的事实与数字之间的定量分析过程,量刑建议的提出是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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