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产生于1840年,迄今已160多年。法国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有多方面的经验,如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明晰的保险组织体系,制定审慎的经营策略,政府经矛大力支持等。我国在发展保险成员由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的代表构成。二是处于“金字塔”中部的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法国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共有22家,其中法国本土18家,海外2家,专业保险公司2家。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属于自主经营的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营业网点,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基层的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在中央保险公司与农业保险社之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三是处于“金字塔”底部的农业互助保险社。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最基层的经营单位,约有9000家,分布于广大乡村,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农业互助保险社的布局根据乡村规模的大小而定,一般一个乡镇设立一家农业保险社,但也有一些地区因客户少,几个乡镇共同拥有一家农业互助保险社。
3.制定审慎的经营策略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在经营上十分审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理划分险种类别。按照风险程度的大小,法国把农业保险划分为两大类别,即“农业巨灾险”和一般农业风险。鉴于经营洪灾、旱灾等“农业巨灾险”的风险过高,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只承保一般农业风险,以减轻公司的经营压力。同时,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对农业险种的开发也比较慎重,一般是先进行可行性论证,然后进行试点,最后才大面积推广.而且有些险种,如养殖业保险等,只面向实行规模经营的养殖场和农户。由于险种划分合理,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赔付率为69%,低于保险市场平均赔付率约9个百分点。二是实施“以险养险”的经营策略。所谓“以险养险”,是指通过经营其它险种的盈余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法国互助保险集团公司除了经营农业保险之外,还经营非农业财产保险和农民寿险。靠农业互助保险起家的“安盟”公司也经营多种保险业务,农险业务在其所有保险业务中只占较小的份额,每年“安盟”都要拿出其它险种的利润来补贴农险的损失。
4.政府进行大力扶持
考虑到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法国政府对农业互助保险给予大力扶持。一是实行商补贴和低费率政策。法国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给予50%~80%的补贴。换言之,农民只需缴纳二成至五成的保费,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的高额保费补贴,调动和保护了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二是实施再保险制度。政府部门和保监会联合组建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而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则对基层的农业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中央再保险公司是农业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三是建立农业风险基金。法国政府1964年建立了全国农业灾害保障基金,1985年建立了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基金。农业风险基金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农业巨灾风险。
三、法国发展农业互助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频繁发生的农业灾害,极大地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致使农民陷入贫困或返贫。借鉴法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的意义。
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促进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增强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的互信,减少道德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公司、农民和政府三方共赢。多年以来,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发展迅猛,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1985年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暂行条例》,1995年出台《保险法》。《保险法》提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今尚未制定完整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农业保险立法滞后,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农业保险相关主体的权责不明确,农业保险公司和保险基金的运作不规范,农产的道德风险问题比较严重,骗取保费的现象较多.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随意性大等,已经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学习和借鉴法国及其它国家的农业保险立法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使农业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强化对农业保险的监管
保险业是集风险性和金融性于一体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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