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性质和内容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42:59 174 人看过

DIV类=“文本”>P>作为农村人,农村土地是定居的基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较多。前段时间,有人与邻居打架,甚至为了"亩三分"的土地上庭。这些事情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很多朋友混淆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有必要了解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利的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内容的差异

1。承包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不同取得时间的土地承包权是从集体组织成员中取得的,直接依据是农村集体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根据本合同生效时确立。权利期限不同。合同权利的起止时间为集体组织有成员资格之日起至集体组织丧失成员资格之日止。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①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年,耕地为30-50年,草地为30-70年,林地为30-70年。经林业部批准,特殊林地可以扩展;②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经营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行使,其他土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放弃承包权主要表现为不参与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放弃承包经营权须提前半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土地。法律对放弃和恢复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条件有严格的规定

VI.继承的差异

1。承包权直接以农村集体户籍为基础。承包商的子女应属于其父母户籍所在的村集体。因此,他们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有权承包农村土地。总之,契约权的得失只与村集体的成员身份有关。承包经营权具有家族承包模式和其他承包模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同一户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林地是可以继承的。对于通过其他方式签订的经营权,继任者可在合同期内继续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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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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