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裁决书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位和地址)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注明案由)因为。。。(说明终止特别程序的原因)根据。。。(指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判决如下:
本案审理终止
法官××××
××××年××月××日
(医院盖章)
本文件与原
书记员××范围
中国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和担保权实现案件(其中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和担保权实现案件)
在选民资格案件中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按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解决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名单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如遗漏名单、错误填写姓名、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名单上诉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进行审理。审判期间,检察官、选举委员会代表和相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检察官,并通知有关公民(见选举诉讼)
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审理此类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确认公民失踪和失踪②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公民失踪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问题。本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些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确认的事实推定失踪者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申请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应当向失踪人员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布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宣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日期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是在户口簿上登记死亡的法律依据。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资本主义国家把这种程序称为“财产禁止”,指的是禁止某人处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程序的目的是保护部分公民(如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民事残疾能力的申请,由最近亲属或者其所属单位向公民户口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公民指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合理的,应当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确认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理由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本程序的目的是维护国家财产,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公告一年后仍不主张的,应当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返还国家或者集体。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到场请求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判决,经审查属实后撤销原判决。
该判决是对法定审判结果的证实。我们还应该了解它的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法律不仅能让我们更加热爱和理解法律,还能让我们在接触和使用法律时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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