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4:30:15 119 人看过

1.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2.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2)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3)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4)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刑事案件发生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未曾故意犯罪,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并且被害人明确表示予以谅解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八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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