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局机关全体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有关规定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二、审查局机关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对涉密岗位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督促执行。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涉密通讯设备,组织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和宣传接待等方面提供资料和保密审查;对向外提供、寄运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出版物、稿件、论文和其他物品以及出境展览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审查或报批手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大型活动和重要项目,同步采取专项保密措施。
五、定期督促检查局机关保密工作落实情况,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六、组织实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七、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或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谁担任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绝密级项目总体和分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审查、审批工作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承担绝密级项目配套任务的,审查工作可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承担,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特殊情况,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直接审查和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需达到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保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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