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2 13:36:47 21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厦府[1989]综063号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城市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

(一)厦门岛;鼓浪屿岛;

(二)集美区:

(1)集美镇;

(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风林村;

(3)海沧镇的嵩屿、海沧、后井、贞庵、渐美、熬冠、温厝、锦里村;

(三)杏林区:(1)曾营;(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西滨、杏林、马銮、前场、锦园、西亭村。

第三条耕地亩年产值计算标准:

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年变动幅度超过10%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1989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蔬菜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新菜地三种,亩年产值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早稻、晚稻、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2000斤、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100计算。

(三)农地:一年种植三季,花生、地瓜、冬种蔬菜,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1600斤、14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季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60元计算。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果园、苗圃,负有农业税、特产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补偿。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1至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

(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五)林木补偿费

(1)幼林按当地林业部门核定的造林工本费的1到2倍补偿;

(2)中龄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20%至40%补偿;

(3)成林按砍伐和运输费用(运至就近公路)补偿;

(4)竹林按砍伐的产值的2倍补偿;

(5)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至6倍补偿;

所征林地上,砍伐的竹木归原经营者所有,如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竹木者,应另行折价补偿。

(六)征用市绿化林木由园林局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五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其实际损失补偿。青苗补偿费最多不超过一季;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甘蔗在收获后使用土地,按半年产量补偿,收获前使用土地按一年半产量补偿。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

(一)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规划区每个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4倍计算,非规划区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3倍计算。

(二)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非规划区每亩不得超过10倍,规划区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4倍。

(三)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村民组,其安置补助费按人均一亩计算。

(四)征用果园、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前四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1至3倍计算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劳力安置

(一)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在0.5亩(不含0.5亩)以上的村民组,由用地单位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置多余劳力。

(二)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村民组,其多余劳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用地单位负责按照每征用1亩耕地招收1-1.5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多余劳动力,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合同制工人。用地单位招收确有困难的,应协助落实接收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安置劳动力的单位(其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为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1.5倍)。被招收人员应服从统一安置。被征地单位对已被招收的工人要相应核减劳力安置补助费。

(三)凡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协商征地方案后非正常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征地后需要安排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员,要由村委会村民民主评议,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四)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减为3分以下的村民组,按保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3分计算,其超过部份的农业人口,可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由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时审批。征用耕地每亩转为非农业人口数不得超过5人。

(五)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2分地的村委会、村民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撤销村委会或村民组的建制,一次性转为非农业人口,同时相应成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六)用地单位接收安置或其他单位代接收安置劳动力的,由用地单位按接收人数,每人增拨3000元,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交劳动局保险公司。

第八条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具体安置办法:

(一)工业、商业、物资、仓储、服务和饮食等部门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力,全部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

(二)公路、港口、码头和公用事业(道路、供排水、通讯、煤气和公园等)的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用地单位负责安置三分之一,其余劳动力用地单位拨给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三)供电部门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建设单位负责安置三分之一,其余劳动力也由供电部门联系单位,市劳动局协助,安置到新增用电单位及其他行业。

(四)文化教育、科技和卫生部门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力,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四分之一的劳动力,到所属单位的企业和校办工厂就业,其余部分由开发单位安排或发给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五)凡申请核拨湖里、东区和■■开发区土地的单位,每核拨土地1亩,用地单位应安置1-1.5名原已一次性招收的劳力,确有困难的,双方可另行商定。

(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力,中方合营者、开发单位各负责安置二分之一。独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劳力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七)被征地所在区乡,有建筑施工队伍的,经市建委同意,用地单位应拨给一定的施工任务,由所在的区、乡统一安排承建。

(八)经营商品房的开发单位,应拨出一定资金建设商业服务网点,以优惠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一次性农转非新组建的居委会、用于安置未安排招工就业的劳力。

(九)除上述具体规定外,征地后劳力安置尚有困难的,征地及被征地双方,可在土地管理局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

(十)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力,本人自愿自谋职业者,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手续。经申请批准后,应将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发给个人。

(十一)被征地单位在输送征地多余劳力就业时,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输送部分文化、技术素质较好的人员,以利招收单位的培训和安置。

第九条安置劳动力的条件和待遇

(一)由用地单位或劳动部门安置的劳动力,年龄为男性16-40周岁,女性16-35周岁,经县、区医院体检合格者,22周岁以下要经过短期培训,培训费每人1000元,由用地单位支付。

(二)被撤销的村民组、村委会应安置的劳动力年龄男性为16-50周岁,女性为16-45周岁。

(三)村民组被撤销后,男性51-55周岁,女性46-50周岁的居民,由用地单位安排当临时工,直到退休年龄。工作期间其待遇与正式工人相同。如用地单位安排确有困难,可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工资待遇:凡分配当学徒工的,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待遇按现行学徒工标准执行;分配当普通工、熟练工的可在一至三级之内定级(需考核6个月),即在农村劳动10年以上的可定二级工,20年以上的可定三级工,有技术专长的应尽量照顾对口。考核期间的工资可暂定在二级工范围,考核期满后按其技术水平和工作年限定级,一般不得超过四级工,其他待遇与正式工人相同。

(五)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在征地补偿手续办理完结后,用地单位在3个月内未办好招工手续的,应从第四个月起,每月按规定发给每个招工对象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用地单位向粮食部门缴纳5年粮食价差后,被征地单位村民口粮水平,年平均低于420斤原粮者,粮食部门应给予安排回销粮,每年二次由粮站负责核实,上报粮食局核批回销粮指标。

第十一条撤销农业建制后的善后处理

(一)村委会或村民组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

(二)村委会或村民组撤销前一年参加分配的超龄劳动力,按规定发给养老金。由被征地单位一次性将15年的养老金拨给所在区民政部门代管,由民政部门逐月发给个人,养老金可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公共积累中列支。对平时不参加村民组劳动依靠其他收入生活的人,不发给养老金。

第十二条经批准安排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以及撤销村委会和村民组后,原有的农业人口,均转为城镇户口,有关劳力安置、户口迁移、粮食供应、燃料、副食品等以及养老人员的生活安置、财产清点移交,分别由区、街(乡)、劳动、公安、粮食、财贸、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

(一)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第四条各类不同土地补偿标准年产值80%计算青苗补偿费,逐年补偿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及时归还村委会或村民组,并负责恢复土地耕作条件或另行增加补偿一年减产、复耕费。

(二)各类管线、地下工程,补偿标准参照临时用地第一项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有关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由市土地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政(1981)309《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同安县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办法,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19: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计算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用的准则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并链接到本站股票计算公式交易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手续费(1)佣金=成交金额佣金率(2)通常,佣金率=0.1%—0.3%,如果佣金小于5元,则按5元收取。印花税=成交金额印花税率(3)目前,印花税采取单边收取,即买入股票时,不收取;卖出股票时,才收取。现在,印花税率=0.1%,根据股市情况,国家可能对印花税作必要调整,改单边收取为双边收取或者对印花税率作适当调整。过户费=成交数
    2023-07-07
    196人看过
  • 盐城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4】71号)的精神,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第三条建立需安置农业人口数据库。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由村民小组提出名单,村民委员会审查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公安、计生、劳动、农经等部门联合审核,并经过公示后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花名册应作为台帐的附件,存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查。统计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一)下列人口可进入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据库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含婚嫁迁入人员);2、入学、入伍前符合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
    2023-04-23
    436人看过
  • 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府办[1994]综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凡在厦门地区(含同安县)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地点为准。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列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或营业税金及附加)”。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
    2023-06-07
    36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结合《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批准在本市建设征用土地,均按本办法办理。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关联法规:第三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县征地的管理。第四条征用土地程序和审批权限一、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应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精神办理。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并选址定点确定用地数量后,转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导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商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属于耕地的,在征得市农村土地主管部门
    2022-04-25
    445人看过
  • 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厦门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作为政府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市土地房产、计划、建设、经发、交通、规划、财政、市政、公路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厦门市依法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制度。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没收的土地;(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
    2023-06-10
    226人看过
  • 国家建设征地"农转非"安置录用
    审批项目名称:国家建设征地农转非安置录用(备案类)?审批项目编号:FTXSDLD003-2002?审批项目依据:?1.《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2.《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劳办发[1993]451号文件)?3.《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221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市政府占地批复、农转非人员清册;?2、农转工人员审批花名册(一式八份);?3、农转工(个人)审批登记表(一式一份)。?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使用劳动部门统一表格,用钢笔和圆珠笔填写。本岗位
    2023-04-23
    482人看过
  • 国家征用土地后的安置房有没有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收时,需要对土地的苗木、附着物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安置房属于附着物,因此需要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
    2023-05-08
    103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删去"对征地双方直接责任人处以非法所得金额的30%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擅自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项中删去"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擅自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项修改为"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除责令退赔外,可以按非法占用款数的20%至30%罚款"。二、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征地拆迁工作
    2022-04-24
    152人看过
  •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什么?
    1、被征地的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征地而降低。2、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不能达到原先生活水平,各地区政府应增加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4、征地补偿应做到同地同价。5、依法律法规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不得违规操作。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什么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
    2023-08-15
    435人看过
  • 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郊菜地,是指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的商品菜地。第三条凡批准征用和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条国家建设批准征用东陵、于洪区及新城子区虎石台镇、道义乡的菜地,除按规定支付土地管理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外,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征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不含虎石台镇、道义乡)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万四千元。国家建设批准划拨国营农企事业耕种的菜地、国家征而未用由农民使用种植的二十年以上的菜地,按征用菜地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村联办企业,使用市
    2023-06-10
    212人看过
  • 高速公路农村建设补偿的实施细则
    国家高速公路农村建设的补偿有以下两个部分:1、第一部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所得的补偿归属于农村集体;2、第二部分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所得的补偿归属于地上物所有者。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
    2023-07-07
    174人看过
  • 2020厦门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通知》的精神,厦门市全市土地将分为三类,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金四部分,最高总包干价15.3万每亩。以下为详细标准:一类地区:思明区、湖里区土地补偿费3.7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6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5.3万元/亩。二类地区:集美区、海沧区土地补偿费3.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8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3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2万元/亩。三类地区:同安区、翔安区土地补偿费2.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3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1.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9.7万元/亩。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
    2023-08-04
    133人看过
  • 耕地补偿制度在非农业建设中的实施细则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国外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上世纪50年代以来,鉴于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大量的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尝试采用经济手段予以解决。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阐述了利用经济手段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的观点,生态补偿开始被更多国家认识,很多国家也开始了生态补偿的实践。其中的很多行动和计划是针对生态损害进行的。(一)国外生态补偿的范围根据国外生态补偿现状,本文认为国外生态补偿的内涵应当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对自然的补偿,即对已经遭受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重建,对面临破坏威胁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如退耕还林、污染治理、天然林保护、濒危物种保护等;
    2023-07-05
    75人看过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在广州市的操作方法
    【阅读全文】(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
    2023-07-02
    19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实施内容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8-13
      首次确定了“足额”的标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
    • 厦门国有土地建设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21
      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国家电力设施建设征用农民土地如何赔偿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
    • 实施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的意义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8-16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领取补偿。
    • 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5
      按照如下文件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 【颁布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实施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