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的范围、程序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3:17 490 人看过

劳动争议是不协调劳动关系的表现。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的不同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劳动争议具有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处理。1、一些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十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etc(1)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这个主题必须是合法的。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只能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雇主和公民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受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二级法人企业与我市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但是,如果合同中有特殊规定,应按约定执行(2)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解雇、退市、解雇员工、员工辞职和自动辞职引起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纠纷(如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等),(3)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形式为: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当和解。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要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解决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4)劳动争议解决管辖权。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理。区属企业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理,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公室受理并备案。六市(县)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县)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工业园区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园区内的劳动争议。苏州高新区尚未成立仲裁机构。新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新区劳动人事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五)劳动争议处理期限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仲裁委员会认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造成的,应当接受。但是,劳动争议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驳回通知书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审查。标的不一致,不属于受理范围,超过仲裁上诉期限的,仲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一些劳动争议处理的实体和法规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权益标准来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劳动权益标准主要包括劳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原劳动部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1)解雇、退市、解雇和解雇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最高行政处罚。因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缓刑等五种行政处罚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另一种行政处罚:降级。如果涉及减薪争议,可以接受。除名和解雇是一种待遇而不是惩罚。退市是针对企业员工的旷工。解雇是对违反纪律的员工的处理。这两种待遇规定了违反纪律的员工的教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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