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能改变土地用途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3:30:12 293 人看过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能改变土地用途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根据这一规定,以农村乡(镇)企业厂房和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或以农村“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后,新的受让人必须维持原土地使用用途,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土地的产权性质也不会发生变化。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0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这里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从文义上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而“集体”由“本集体成员”构成。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虚位以及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保护不力的问题,但这并不表明集体成员就集体财产形成共有关系,集体成员不能独自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也不能请求分割集体财产。

三、能否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不能,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就表明只拥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是不能被抵押的,除非是国家出让性质的土地等这些特殊情况。一般来说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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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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