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开展气功活动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卫生计生部门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
《医疗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情况?[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申请人自行提供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谭书康
<!--
-->
2个工作日
初步判断:
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谭书康
<!--
-->
2个工作日
核对:1、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3、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4、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5、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旷廷星
10个工作日
符合《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四)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医疗机构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同意意见,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以及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报资料齐全。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顺金
5个工作日
第八条医疗机构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同意意见,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以及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准予行政许可。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谭书康
-->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增设诊疗科目医疗卫生许可证2.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谭书康
-->
2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增设诊疗科目医疗卫生许可证2.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联络制窗口A区3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对审核合格的,签发同意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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