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8 17:25:46 332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户籍管理,规范我市户籍登记业务,根据《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执法活动中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删除为各类户政管理业务预设的权限、条件、手续和程序。

第三条在受理、审核、审批、制证、用印等日常户政业务处理工作过程中,禁止连续跨环节处理业务。

第四条户政受理窗口在工作时间内,应当由公安户籍民警专人负责受理、接待工作,不得空岗或者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第五条非警务人员不得履行公安户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但涉及整理、装订档案材料等辅助性工作除外。

第六条登陆“广东省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密码专人专用制度。禁止设立、使用公共用户、密码。

第七条夫妻投靠入户的,投靠人必须事实在我市居住或工作且配偶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

(一)属于非迁非、农转非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有儿童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二)属于农迁农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配偶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准予迁入的证明材料原件;

(4)有儿童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在我市应当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属于非迁非、农转非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属于农迁农的,还需提交被投靠人“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准予迁入的证明材料。

(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经批准可以以“非迁非”或“农转非”形式投靠父母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双方关系证明材料;

(4)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5)所述“特殊情形”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应当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经批准可以以“非迁非”或“农转非”形式投靠子女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双方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条婴儿出生后12个月内,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出生的婴儿,可以随父或母入户。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后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出生的婴儿,可以随父或母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1998年7月21日(含当天)以前出生或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出生的婴儿,原则上随母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非婚生婴儿原则上随母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3)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派出所应当提交村(居)委干部、直系或旁系亲属、知情群众三份以上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附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指模。

派出所还应当提交经调查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

第十四条新生婴儿确因特殊情形无法随亲生父母入户的,经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可以随法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村(居)委的证明材料;

(3)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派出所应当提交村(居)委干部、直系或旁系亲属、知情群众三份以上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附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指模。

派出所还应当提交经调查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

第十五条属于收养入户的,被收养儿童应当随亲生父母入户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的,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可以申请入户。

收养人可以凭下列材料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收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派出所应当提交村(居)委干部、直系或旁系亲属、知情群众三份以上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附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指模。

派出所还应当提交经调查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

第十七条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的,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入户。

收养人可以凭下列材料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派出所应当提交村(居)委干部、直系或旁系亲属、知情群众三份以上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附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指模。

派出所还应当提交经调查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

第十八条收养弃婴手续确立后,收养人可以办理弃婴户口迁移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弃婴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我市拥有产权房屋或自建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一)拥有产权房屋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自建合法住宅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原件、复印件;

(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购买(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实际已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一)购买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住建局房屋交易所出具的房屋查档证明;

(5)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末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实际已居住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报建手续材料;

(5)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民警签名);

(6)属合资建造的交验产权分割公证原件、复印件;

(7)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我市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守法经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且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者,准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入户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件、租赁合同等原件、复印件;

(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5)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材料;

(6)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户口迁移。

(一)就读于我市的外地生源,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学生毕业后因工作迁入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

(4)《录用通知书或接收单位证明。

(三)毕业回原籍落户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原件;

(3)原户口底册或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迁移迁户口的。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国务院颁发的专家证书或省(部)级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家证明材料;

(3)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地级市以上科技局或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的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或专利证;

(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5)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5)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四)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的证明材料;

(5)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3)相关技术人才证书原件、复印件;

(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可以申请入户我市。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录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证明;

(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随军迁入本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

(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省、市政府安排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入户我市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3)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属于可分户情形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因婚姻、居住等原因需分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户口性质为农业的另需提交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派出所应当提供经调查核实后形成的调查综合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证明材料;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5)其他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未满二十周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变更民族成份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韶关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同意变更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第三十条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书面同意书。书面同意书应当附上父母的签名和指模。父母离异的,应当附上父母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签发的离婚裁决书。

第三十二条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按省公安厅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增减为各类户政管理业务预设的权限、条件和程序的;

(2)受理时没有向群众一次性告知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的;

(3)应当受理没有受理的;

(4)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删除、修改、向外提供人口信息数据的;

(5)弄虚作假,协同申请人提供虚假、失实申请材料、伪证的;

(6)弄虚作假,受理、审批虚假、失实申请材料的;

(7)超过法定办理期限情节严重的;

(8)接受申请人礼物,接受吃请,甚至收贿受贿的;

(9)系统管理员擅自设置公共用户、密码的;

(11)使用公共用户、密码登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

(12)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韶关市公安局。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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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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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或设有单位集体户的员工宿舍。第三条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第四条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收养证、户口簿以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认定。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户口迁入市区城镇的,准予迁入。(一)市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申请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户口迁入,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免于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非权属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二)在我市区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1、在本市区就业的应届以及毕业未满两年的往届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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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第二章申领第五条境内
    2023-12-10
    265人看过
  • 资管新规实施细则
    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与禁止资金池模式,清理理财乱象,降低分级杠杠,让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短期来看,清理违规理财资金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股市健康发展非常有利。资管新规是什么资管新规一般是指,让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通常是按照产品类型,并且一次为依据,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目的是为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
    2023-07-03
    418人看过
  •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三章产籍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即全民、集体、私人和人民团体(含宗教房产)所有的房屋,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所有证。第三条全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主管部门。各级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转移监证、房屋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它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河南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
    2023-06-10
    110人看过
  •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升我市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订的《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反馈。联系人:罗佐平联系电话:023-63899487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申请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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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对印刷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印刷发票的资格。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 关于居民户口簿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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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3
      预算执行中,各省、自治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