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9:05 61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已成为本市居民获取住房的主要途径之一。大部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能依法交易,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为保障购房者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房流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作如下通知: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不再续发。

1.不在经营场所(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张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不向购房者出示有关用地和施工手续证明的;

2.商品房预售时,采取各种方式诱使购房者订立合同,造成商品房销售纠纷的;

3.不参照市房地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修改示范合同规定的主要条款,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的;

4.延期交房、交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交付房屋的面积、内装修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合,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或拖延承担违约责任的;

5.不办理或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6.售楼广告、样板房不实误导购房者签约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房地管理部门应降低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的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后不再续发。

1.无证预售或借用其他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房者订立合同,收取定金的;

2.以同一标的重复销售或擅自销售已抵押商品房的;

3.销售的房屋质量低劣,严重损害购房者利益的;

4.不按规定申办开发用地建房手续,又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导致购房者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5.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条件擅自交房的;

6.不按规定设立商品房维修基金、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房屋的;

7.违反预售款专款专用规定,将预售款挪作它用的。

三、凡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张贴公告和进入“上海房地产”网公告栏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局1998年进一步推进房屋租赁规范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现就加强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抓紧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机制的健全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各区、县局要重视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尽快建立起由区、县局职能科室、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房(地)产办事处组成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应明确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能科室并切实履行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职能。要强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功能,坚持由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发证工作。房(地)产办事处作为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环节,除应负责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外,还应切实承担起辖区范围内的租赁政策宣传,房屋租赁稽查、租赁纠纷和违章租赁行为的
    2023-06-10
    475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运行管理规范化服务活动的通知》
    8个区房地局:电梯运行管理规范化达标服务活动已在房地局系统全面展开,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了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为使创建工作实现阶段性目标,市局党委要求各单位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1998年内各区房地局电梯运行管理规范化服务要100%达标。为此市局特做如下通知: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工团、专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搞好达标工作。二、各单位要按《电梯管理规范化服务达标标准》的要求,制定各级岗位责任制及有关电梯运行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如:电梯运行管理制度、电梯运行工作标准、电梯司机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考核办法等。三、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及岗位培训。对岗位职责的知晓率达到98%,执行率达到95%。四、建立完善的用户监督员评价监督网络,开展各种住户测评活动,从服务、服务及时、服务质量上征求住户意见。五、为保证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要按时保养,及时维修。根据各单位今年
    2023-06-10
    10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权籍和交易管理处关于上海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建设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5]790号)和《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注册人员范围: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的人员。二、申请注册须提供材料:1、每个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每个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由申请人贴在注册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及执业资格证书编号;3、每个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2023-04-22
    10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房地产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直属管房单位、社会房管物业公司:建设部最近颁布了《房地产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这个标准是对全国房地产物业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针对群众关心的房管服务中零维修问题制定的最基本的服务标准,是全行业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的依据,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前,房地系统正在开展创建首都文明行业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按照北京市“建首善、创一流”目标的要求,在执行建设部颁布的标准的时候,各单位一定要树立高标准的思想,联系首都房管行业的实际,把执行部颁标准同认真地执行市局提出的各项规范化服务达标标准结合起来,同认真执行本单位多年形成的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尤其要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房管零维修收费“十不准”的规定,推动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在全行业开展。已达标的单位要开展创优活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文明素质和行业的文明程度,为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作出贡献,向国庆50周年献礼。附件:建设部《房地产物业管理规
    2023-06-10
    499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交易所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县房管所,市、区、县房产交易所:本市房屋买卖、产权移转以及登记过户发证征收费用的标准,以往陆续均有规定。为了便于各房产交易所在办理房产买卖、产权移转工作中统一掌握。现将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登记费。凡办理房屋买卖、继承、分析、分割、赠与、调换产权等产权移转登记,发放房屋所有证,向承受人收取登记费5元;发放收件收据,向承受人收取登记费1元。二、手续费。1.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前形成的上首白契,应按房屋买卖次数,分别以实际成交价向买受人收取1%手续费。2.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后办理房屋买卖的现首白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后形成的上首白契,均按实际成交价向买卖双方收取1%手续费。3.凡办理房屋继承、分析、分割、赠与手续,按房屋估价向承受人收取1%手续费。三、超标准费。凡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包括单位因特殊需要以私人名义购买的),其价格在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200%以上
    2023-06-10
    267人看过
  •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价格行为。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四、房地产
    2023-04-22
    37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1999年1月25日市工商局、市房地局下达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1999〕18号)规定,本市房地产经纪组织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为全面落实这一规定,现就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组织经备案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备案证书。(一)200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房地产经纪组织,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备案证书。(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组织,经年检合格,由原办理备案手续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备案证书。(三)房地产经纪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须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工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为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我市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9月1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实行网上管理制度,在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信息资料,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成报表统计,传输统计数据,查询登记备案资料,实施网络化管理。二、从2004年9月10日起,开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系统,企业通过上网传输备案材料,使备案手续一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三、《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统一使用A4纸打印。原《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JF-2002-017)停止使用。四、为方便社会和群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示范文
    2023-06-10
    82人看过
  •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穗府办〔1986〕23号关于《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规定:“买卖房产必须到广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房屋归属应当清楚,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市建委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又规定:“经营出售的房屋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为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管理和交易管理,现对各开发单位所出售的商品房屋的登记领证和办理交易手续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已建成出售而未进行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监证手续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应按每幢房屋出售情况列表册填报(格式附后)并按本通知要求在一九八六年十月底以前向我局房屋产权登记所办理产权登记审查确认,并由该所核发《商品房屋产权证明书》,凭买卖双方合约(或合同)到市房屋交易所补办交易监证过户手续后,发给买方产权所有证。逾期不办将视作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看待。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凡属综合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屋,
    2023-06-10
    257人看过
  •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私自制售土地证书的行为,有的证书已流入国土资源系统内部,严重影响了土地登记的质量和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印制、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土地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交易安全,现将土地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部负责土地证书的统一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土地证书式样,监制土地证书,掌握土地证书的印制数量和进度,组织开展土地证书的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违法制售、使用假土地证书行为进行查处。二、受部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土地证书发行服务、编制土地证书统一编号等具体事务工作。北京市印刷
    2023-04-22
    196人看过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规范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都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特别是杭州市自去年推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后,将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置于全社会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开发企业的规范经营。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当前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行为中明显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虽然得到了有效抑制,但仍然有少数开发企业缺乏诚信,变相采取隐蔽的违法违规手段,“打擦边球”,规避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违反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相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各种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就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982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展览馆: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展示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规范房展会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1.筹办房展会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取得《商品展销会登记证》。2.房展会的主办单位将房展会备案清单(见附件)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在房展会开幕前半个月和一周前还应报两次房展会备案清单,房展会开幕前一周内新参展的单位要及时联系报送房展会备案清单,同时房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参展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3.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分别在收到房展会备案清单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房展会的主办单位。房展会备案清单审核无异议后,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次作为检查房展会参展单位资格及处理消费者投诉
    2023-06-10
    416人看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文号:沪价商[2003]040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的特殊优质服务,需要适当突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上限收费的,实行申报审核制管理。同时,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政府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其他延伸服务项目。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备案制。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申报审核程序和规定(一)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包括加盟店和承包店),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内的特殊优质服务,可申报突破政府指导价收
    2023-06-07
    34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在建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26
      我们都知道土地的使用权在平时的判定中属于个人的权利财产而没有实体,但是对于那些房地产来说这些权利就是他们用来交易的主要商品,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在建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资产?其实这些使用权在房地产的角度看来应该和房屋一起被当做是固定资产的。下面来看看详细的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房屋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5.《城市房地产开
    • 怎样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步骤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8
      房地产开发的步骤如下: 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所有房地产开发行为?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