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经济性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裁员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经济性裁员应该注意的事项
1、对于被裁减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2、对于被裁减人员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被裁减人员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被裁减人员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4、裁员的补偿标准到底是N还是N+1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很多企业都认为裁员时用人单位对被裁减人员的补偿标准是:【N(本单位工作年限)+1】个月工资。该理解其实是错误的,【N+1】中的1通常指的是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无过错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期。
但经济性裁员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法定程序,因此,只要裁员条件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员工且立即生效,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员工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为了达到快速裁减人员的目的,企业可以不走裁员程序,而是采用【N+1】的补偿标准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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