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被羁押如何起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16:00:35 127 人看过

原告被羁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起诉,但必须先审理完刑事案件才能审理民事纠纷。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一、如何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来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所有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是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案件来源就在看守所内,就是这些被羁押人员。

从各地实践来看,一般采取以下有效方法:一是全面告知权利。向每一名新入所人员告知捕后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注意使用生动的案例让入所人员了解该项权利如何行使,以及行使该权利后可能产生的正面效果,鼓励在押人员主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二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依托对外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以及检察官接待等活动,积极介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并展示办案实效。有的检察机关专门针对律师事务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宣传,有的检察机关创新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微信申请平台。三是用足用活依职权主动审查机制。采用“普遍撒网,重点打渔”的方式,安排专人定期对所有在押人员进行梳理筛查,甄别逮捕后可能不适宜或者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员,重点关注小额侵财以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轻伤类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社会危害性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意愿强烈,法院轻缓判决率高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羁押期限可能超过刑期的案件,经初步评估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押人员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已经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的案件。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不方便出庭受审,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待被告人在身体恢复正常情况下自我辩护,但是,为严肃刑法的权威,在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半年后,被告人还未脱离严重疾病状态,此时,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

(2)贪污贿赂案件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此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3)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经死亡,如其在生前已被侦查机关拘留或逮捕,那么,他的近亲属会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或许会造成近亲属的在精神上的伤害。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可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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