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受他人侵害造成伤残的,侵害人应当就医疗费用、生活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包括残疾器具辅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方面进行赔偿。
一、六级伤残鉴定的详细标准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身体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二、十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是伤残等级中最轻的一级。十级伤残的主要特征是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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