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落实,购房合同能否解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08:42:55 108 人看过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是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贷款批不下来的那就不能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如下:

1、支付价款;

2、领标物,买受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或交易惯例接受标的物;

3、及时检查卖方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和应急处置拒绝接收的标的物。

法律上的买受人包括: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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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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