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什么法律效力哪个优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08:12:22 133 人看过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效力方面:留置权的效力优先。

一、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1、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

2、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二、留置权能否属于债权

留置权不属于债权,而是实现债权的手段。保留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补偿该动产。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素是取得留置权的事实。主要有如下: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必须到期清偿期;

3、债权的发生与动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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