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一)美国的商业保险
美国的保险主要分为商业保险(私人保险)、社会保险和公共保证保险计划三大类。本文研究内容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商业保险又被称为私人保险,是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它通常是自愿性的,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以个人公正思想为基础。有些商业保险是盈利性的,而有些商业保险则由政府或者其它被保险人进行补贴。虽然绝大部分商业保险是由私人企业出售的,但在很多情况下美国政府也会提供商业保险。
美国商业保险分为以下三类:
(1)人寿保险。其目的是预防两种明显的风险,即过早死亡和年老退休;
(2)意外和健康保险。其目的是预防疾病或身体意外受伤而造成损失的保险。这些损失可能是由疾病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工资损失,也可能是医疗费等。这样的保险有伤残收入保险以及意外死亡保险;
(3)财产和责任保险。其目的是预防由损害造成的经济或财产损失以及由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以及和个人财产损失有关的属于不幸事故的保险。
(二)问题的提出
美国污染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污染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与环境责任息息相关,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形式:(1)限制性污染除外责任。该除外责任早在1970年商业普通保单出现时就写入了商业普通责任标准保单,它将排放污染导致的任何损害都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除非污染的排放是突然而意外的(关于突然而意外的具体概念和实践纷争会在本文第三部分单独进行详述);(2)绝对污染除外责任。该除外责任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的标准商业普通责任保单中出现,它将排放污染导致的一切损害都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用以替代早期的限制性污染除外责任。
从设定突然而意外的限制性规定到最后将其撤销,美国商业保险的污染除外责任实现了从限制性污染除外责任到绝对污染除外责任的转变,保险人通过排除突然而意外的枷锁实现了经营风险最小化,同时也使得被保险人的赔付利益被动大幅度的减少。理论界关于突然而意外的概念之争以及污染除外责任这种转变的背景、原因以及成效如何迄今研究甚少。本文正是基于此而展开研究。
二、污染除外责任例外的产生背景
风险本身包含了概率(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被认为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或不可逆转性)和可靠性(对该旅和严重性做出的评价的可靠程度)三部分。对于美国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经营风险的分析评估对其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从下列数据可看出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涉及至少以下七个方面:
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1969—1990)
主要原因公司数量所占比重〔%)
不充分的损失储备金8628
快速增长6421
被指控的欺诈3010
夸大的资产3010
巨大的业务变化269
再保险的失败217
重大损失176
其它289
合计302100
资料来源:J.DavidCmmins,ScottHarringtonandGregNiehas,AnEconomicOverviewofRisk-BasedCapitalReqirementsforthePropertyLiabilityInsranceIndstry,(SchambrgIII:AllianceofAmericanInsres,1992)p.3.
对于环境风险而言,风险是指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损害的严重性。[1]环境是敏感而脆弱的,环境污染具有不特定性、累积性、潜在性、滞后性与复合效应。因而,商业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最小化因素的考虑,为避免公司赔付额过大导致破产必然对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最直接的做法就是逐渐将排放污染导致的一切损害都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三、突然而意外——污染除外责任的例外
(一)概念之争
突然而意外作为美国商业保险污染除外责任的例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出现在商业保险保单之中。但这一短语并不像一般的专业术语,能够对其进行明晰的定义。在工具书的解释中,突然一词是指事件发生得非常急促,意外一词是指突然发生的、事先没有预见到的、出其不意的、违背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事件。
具体情况下突然与否如何判断?理论界并未达成统一的共识。譬如某化工公司在持续一年的时间中不间断地持续排放污染物导致人身、财产的受损,处理类似案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否坚持主张突然一词特别限定的时间跨度而不予赔付?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可否主张突然一词是强调发生的不可预料性,而并不意味着限定期间内的即时发生,即污染排放不论是超过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仍应具有可赔付性?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突然和意外概念的模糊性,基于此短语的正确解释所产生的诉讼纠纷屡见不鲜,并且随着1980年美国国会《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又称《超级基金法》)的正式通过而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该法案是美国针对危险物质不当处置引起的土壤污染和自然资源损害进行的联邦环境立法,设置了极为苛刻的环境侵权责任,本质上对已经或可能产生危险环境排放的财产所有者科以严格责任,即使危险不是因该财产近期的所有人产生的,近期所有人也要承担责任。基于此,被保险人更加渴望寻求环境索赔的保障,于是关于突然而意外的最终解释变得尤为重要。
司法实践中,突然一词的意思由美国受理案件的具体法院而定。在这种情况下,各法院对突然一词的实际运用必有差异:一些法院认为突然一词的意思非常清楚,表达了暂时的因素,因此,超过一段时间长度期间的排放污染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一些法院认为突然一词含义模糊,会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最终采用逆编者释义的原则(ContraProferentmRle)[2],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尽管美国1988年就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最高100万美元。但直至今天,人们对污染事故发生时商业普通责任标准有效保单中的限制性污染除外仍然存在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美国商业保险污染除外责任从限制性污染除外责任到绝对污染除外责任的转变。伴随着绝对污染除外责任的逐渐发展,突然而意外的例外规定被逐渐淡出美国保险业市场。
四、对我国保险业的实践启示
(一)我国保险业的相关实践
中国现阶段的保险业正在膨胀性的发展壮大,保险业现阶段要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2009年1-4月全国合计原保险保费收入41404593.30万元,其中财产保险9827050.17万元;2009年1-4月保险业经营数据中原保险赔付支出为10773711.41万元,其中财产险4790724.18万元、人身险5982987.24万元(寿险5084159.20万元;健康险696254.06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202573.98万元)[3]与此同时,保险业的逐步壮大并不意味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成熟,我国保险业较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由于起步较晚,差距还很大,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国情,真正做到保险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业正在国内积极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如平安财险2008年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备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就明确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该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七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责任、损失或费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的十类除外情形。这十七项除外责任的列举性规定过于严苛,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二)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首先,需要完善我国配套的环境法律体系。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中对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的对象、范围、违反投保规定的具体惩罚措施都明确列明在相关法规中。有了法律这个制度保证,环境责任保险实行得比较顺利。这说明了一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依赖于该国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要想建立一个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必须首先有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其次,国家对环境责任保险应进行积极的支持与补贴。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美国现有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1)财务要求;(2)风险资本标准;(3)年度财务报告;
(4)行业检查;
(5)早期预警系统;
(6)监管标准。是美国各州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制定的。微观层面上,我国现阶段技术水平和监督水平还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因而在环境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规定上,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扬长避短,笔者建议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开始试点的这段时间应该逐步推行绝对污染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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