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与扶养关系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
婚姻关系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只有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才会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财产上的共有关系、生活上的相互扶养、扶助关系等。法律尽管允许配偶通过协议的方式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并不能消除配偶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互相抚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国家依法保护合法的配偶关系,以保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配偶二人从结婚开始,共同经营家庭、养育子女,同甘共苦,通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共同感情、财产等多种因素的社会共同体。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允许另一方以最优先、最有利的顺序继承其遗产,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配偶间的扶养关系是决定配偶继承零顺序的重要因素。从扶养关系的发生根据来看,配偶间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与其他因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而可能参与继承或酌分遗产的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产生的原因并不相同。其他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展开,当事人是否愿意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或与之共同生活,完全出于自愿,其并不负有任何强制性义务。法律赋予扶养人继承权或酌分遗产请求权,是基于推定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扶养行为、共同生活行为会继续存在下去。配偶间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更多地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使然,具有强制性。只要形成婚姻关系,配偶间生活上的相互扶养与照顾就不再是当事人有权随意选择的事情,法律将会以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相互抚养及扶助权等配偶权的方式,来保障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关系顺利开展,其他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根本不能与配偶间的扶养关系相提并论。因此,配偶间的扶养行为更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鼓励、推崇,让配偶居于优位的法定继承顺序始为正确。
(二)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保护是配偶继承零顺序的内在要求
配偶基于婚姻而产生亲属关系,世界各国又多有近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因此仅就配偶相互之间的继承而言,不会涉及亲系与亲等的问题。像德国那样对有血统关系配偶的继承权进行直接规定的国家实为少数。但配偶作为血缘关系产生的源头,当要决定其与己之所出的长辈血亲或从己之所出的晚辈血亲之间的法定继承顺序究竟应该如何排列时,就不得不涉及亲系、亲等的继承顺序问题。各国采用亲等继承、亲系继承也正是利用血亲之间关系的远近与利益的轻重,来决定继承顺序。而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也正是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保护的内在要求。
世界上有三种血缘亲属法定继承顺序的排列办法:亲系继承制;亲等继承制;兼采前二者或前二者相结合的继承制。如果对继承人范围持一个开放性的态度,通常应采用亲系继承制;如果对继承人范围持一个保守且意图尽量限制其的态度,通常应采用亲等继承制。无论是采用亲系继承制还是亲等继承制,都须以被继承人为起点,按血缘关系由近及远地排列继承顺序。依亲系继承制,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卑亲属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产生子女及直系血亲卑亲属前提的配偶,就更应该是继承顺序中重点考虑的对象。依亲等继承制,子女、父母均为一亲等而居继承前列,则配偶作为承前继后的枢纽更应得到重视。可见,无论依亲系继承制还是依亲等继承制,位居继承顺序计算起点的被继承人的配偶,都是从上承继血缘、往下延续血缘的中心与枢纽。既然世界各国的血亲继承顺序都是以被继承人为中心由近及远地划分,那么即使配偶相互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仅就他(她)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承继血缘、继往开来地延续血缘这一身份与地位而言,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也应该优位于其他一切血缘亲属。如果担心将配偶独立设置于第一顺序会彻底导致其他血缘亲属失去继承遗产的机会,那么最佳的方案就是首先将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独立出来,不纳入任何顺序,然后将被继承人血亲的继承顺序由近及远地排列,由配偶依序与被继承人死亡后最应该获得一定遗产的前几个继承顺序的血亲,一并继承遗产。基于配偶的特殊身份、地位及其承继血缘的重要作用,其应继份应随其参与的血缘亲属顺序的由近及远而逐渐增大。这便是配偶继承的零顺序,也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优于固定顺序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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