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事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6:13:51 58 人看过

人社局即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城乡就业保障、人才管理、社保基金等相关工作。但还是存在一些违反其规定的行为,那人社局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事项有哪些呢?

人社局行政处罚具体处罚事项:

1.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2.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3.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5.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6.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7.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8.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9.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10.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11.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处罚

12.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3.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14.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15.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16.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17.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18.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19.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等行为的处罚

20.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21.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22.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23.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24.对滥发、伪造、仿制《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处罚

25.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26.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乱收费等行为处罚

27.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行为的处罚

28.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处罚

29.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30.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31.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2.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33.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规派遣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35.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36.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37.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38.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39.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40.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41.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42.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43.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44.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45.对企业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处罚

46.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47.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48.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49.对职业介绍机构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等行为的处罚

50.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51.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52.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53.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行为的处罚

54.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55.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56.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57.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58.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59.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60.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61.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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