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是七旬老翁的时某,因原单位丢失自己的档案,将被告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告上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终结此案。
原告时某诉称,原告于1955年调到西城区粮食局工作。1960年9月24日被劳教三年,教养期满后留清河农场劳动,1977年9月21日离场回京。回京后,原告在街道工程队作临时工。现原告年岁已大,无法工作,原告于2007年4月份找到被告单位,但被告称没有原告的档案,档案已丢失。现起诉要求被告自2007年1月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每月支付我最低生活费;报销我今后的医疗费。
被告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辩称,原告于1955年调入西城区粮食局工作。1960年被劳动教养,原告的档案亦应转出,故原告称档案在被告单位丢失是不属实的。原告自1977年就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但其从未主张过,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西城区粮食局于1999年与其他单位合并,成立食业总公司,该公司与某公司合并成立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即本案被告。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档案已转出,未提供相关证据。2007年6月15日,原告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西城区粮食局经合并后成立了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即本案被告承担。公民的人事档案关系到公民就业、工龄计算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诸多方面的利益。被告在保管原告人事档案中将该档案丢失,必然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1月至其死亡时止的最低生活费及报销今后医疗费之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所述,原告于1977年即得知其档案丢失,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未向法院提供原告于1977年得知档案丢失的可信证据,亦未提供已将原告档案转出的相关证据,对此法院均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自2007年1月起,被告北京某集团公司每月向原告时某支付最低生活费(按本年度北京市城镇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被告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凭有效报销单据为原告时某报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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