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争议的相关问题的答复有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2:11:22 328 人看过

一、劳动管理部门对工伤争议的相关问题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4月11日

xx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1994〕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否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试行办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移交过程中,原参加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就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责任划分的规定处理。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二、工伤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

(一)、代理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代理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条件: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代理工伤赔偿民事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对裁决书的裁决不服;

3.时间不超过15日的。

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代理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五)、代理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条件:

1.已经做出伤残等级鉴定:

2.时间超过一年;

3.单位或者社保机构认为伤情发生了变化。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六)、代理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对鉴定结论不服;

3.时间在15日内。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七)、代理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不超过60日。

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或者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上级社保局申请复议。

(八)、代理不服工伤认定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或者已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2.时间在15天之内;

3.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或者对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

向做出认定结论的社保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改变认定结论不服的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6: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常见的加班争议问题与答复有哪些?
    1、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自愿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答:是否是加班,要看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但这里有一个关键就是用人单位要证明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而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故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予以证实,否则,实践中会被认定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是劳动者主动加班的而导致确认为加班并要支付加班费。2、休息日培训开会是否属于加班?答:休息日培训开会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且是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虽然不是从事本职工作,但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开会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更好进行工作,而且培训开会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因此,可以认定为加班。(退一步说,即使不能认定为加班,也应该参照值班的规定进行处理。)3、妇女节、青年节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加
    2023-06-10
    28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函函法关院院几关答院劳件劳》民最民于的理于人审动法部劳动对动议问理于个劳动部: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三、劳动争议当事
    2023-06-07
    379人看过
  • 引渡的相关问题和争议有哪些?
    引渡是一种国际私法协助行为,具体是指:一个国家应外国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送交外国审判或处罚。引渡行为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需要根据国与国之间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或者是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否则不能引渡。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与其国籍无关。我国关于引渡法律依据是什么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引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2023-06-30
    472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青海省西宁市计划委员会:十一月五日来函收悉。现对所提问题做如下答复: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中所说的劳动计划,指用人计划。中外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专项纳入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劳动计划,相应增加用人指标,无需经过批准。二、合营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职工。职工调入合营企业后,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在合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2023-06-09
    428人看过
  • 关于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复函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诉省以下垂管部门的行政复议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可否受理的请示》(克政法发[2006]11号)收悉。此类问题在全区具有普遍性,关系到行政复议及时、便民原则和行政复议管辖机关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原则的实现。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亦是行政复议及时、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据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行政复议管辖机关的权利。二、《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垂直复议管辖的机关,分为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其中,采用列举方式列举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部门,是否包括省级以下垂管部门?在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根据该四个部门的组织属性,按照归类分析法则,应当严格理解为没有穷尽列举所有中央垂管部门;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均为省级以下垂管部门,其整体上的组织属性为地方管
    2023-06-06
    499人看过
  • 关于工伤争议的处理问题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7至10级的职工,因终止劳动合同与企业发生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可裁决终止劳动合同,但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伤残1至6级,依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家居外,在领取抚恤金的当初,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案情,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计发伤者有关待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经鉴定为伤残1至4级的,分别按照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90%、85%、80%、75%的标准,规定计发时间为20年;经鉴定为伤残5至6级的,按照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计发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2023-04-26
    295人看过
  • 工伤视同的相关问题解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法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况有哪些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下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2023-07-03
    177人看过
  • 哪个部门管辖工伤问题
    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管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所在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鉴定归统筹地区哪个部门管工伤鉴定归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的种类有哪些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中度伤、无生命危险的重伤、有生命危险的重伤、危重、存活和不明。2、按致伤因素分类。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
    2023-07-01
    219人看过
  • 司法鉴定复议机关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司法鉴定复议机关的相关内容:1、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2、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一、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什么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对于这三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确定:(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申请人。(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除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以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023-06-28
    18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
    2023-04-22
    8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4、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二、女职工生育待遇是怎么样的?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第三
    2023-04-28
    358人看过
  •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相关部门有哪些
    我国的土地流转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
    2023-04-21
    315人看过
  •  关于物业费缴纳问题,请相关部门给予明确答复
    未完工建筑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折扣,折扣范围在规定标准的15%至30%之间。未入住或使用小区内的未使用物业需要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然后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附属房屋未纳入产权面积的不允许收取公共服务费。在业主居住的小区内,如果未完工的建筑存在,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折扣,折扣范围应在规定标准的15%至30%之间。而对于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使用的小区内的未使用物业,业主需要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然后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此外,未纳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是不允许收取公共服务费的。 小 区 内 未 完 工 建 筑 如 何 申 请 折 扣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小区内未完工的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打折销售或出租。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开发商可能会面临违规打折的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
    2023-09-02
    74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3-1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十一月八日《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仲[2005]第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而发生的待遇争议,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3-06-09
    8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相关问题劳动法对工伤的规定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30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
    • 劳动争议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有哪些相关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7
      【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属于前置程序,应当先仲裁,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登记。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
    • 行政复议和裁定的相关问题解答是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04
      对法院判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可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
    • 镇级哪些部门处理行政复议的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9
      司法所处理主要是调解,当事人可以不同意,司法所无权强制当事人签字同意。如已签字同意,一般只能要求撤销协议,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 厦门劳动争议律师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9
      厦门是中国最早的一批特区城市,所以避免不了出现劳动纠正和劳动争议,厦门劳动仲裁程序一般按如下流程进行: 1、申请人或受害人必须明白仲裁时效是在事件发生的一年以内,超出仲裁时效当地仲裁机构不给予办理。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仲裁申请。 3、向当地仲裁机关递交相应材料是必要的一步。 4、按照厦门劳动仲裁程序审核步骤和时间,仲裁机关将受理的案件通知到申请人,未受理者将阐述原因。通常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