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6:51:28 390 人看过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违约损失的合理确定性、直接性,主观预测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法官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受损害方所主张的损失额在计算上是否具有合理的确定性。所谓确定性即它不是一种可能的损害。如果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避免性,那么该损害是确定的应予以赔偿的。进一步讲,如果已经发生应予以赔偿的现实损害与发生在后一个因果链条的可能损害之间,存在营利等机会的丧失,则这种利润的获得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同样应当予以赔偿。所谓损害的直接性,就是受害方遭受损失和丧失利益与违约人不履行合同行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直接的即时的因果关系。英国民法典强调违反合同是造成损失的实际有效的原因或者主导原因,法院就应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因果关系必须是持续存在的,如果存在合理的新因素介入,从而打破了原有因果关系的链条,那最终的合同后果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随之被中断。

二、合同当事人履约和对待损失的态度。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原因,主要是迟延履行当事人主观有过错,法律不能允许将其先前违约的损失风险转嫁给受害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确立了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各自独立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地履行份内义务,应当承担其份内的责任。同时在客运合同第八百二十三条、货运合同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合同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合同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时,例如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系因托运人包装不当而引起,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的伤害系因旅客自己不谨慎而引起,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除立法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况外,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合同的不履行具有过错,即债权人的疏忽过失行为虽然不足以打破债务人违反合同与发生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链条,但是促成了损失的发生,即双方当事人对该损失存在共同过失时,法官判定损害赔偿应否考虑这种共同过失而根据债权人的过错严重程度,部分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例如,房屋装修合同的双方约定定作人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承担保持屋内通气、注意雨天关好门窗等协助义务。房屋装修完毕,定作人认为装修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赔偿。承揽人抗辩由于定作人工作繁忙疏于注意,履行协助义务不尽完善,应当免除履约不当的部分责任。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双方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可以适当地减轻债务人违约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合同公平的应有之意旨。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规定了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即尽量作出合理努力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任意扩大的损失提出赔偿。通常意义上,非违约方的合理努力应当限制在不让其感到为难,不损害财产利益或商业声誉的范围,而且因该合理努力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合同义务的性质。法官正确界定合同义务的性质,对判断损害赔偿极其重要。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直接影响债权人举证责任和债务人赔偿义务的承担。借鉴参考法国合同债务的分类理论,将合同义务主要分为方式性义务、结果性义务、担保性义务。所谓方式性义务是指合同仅仅要求债务人尽一切可能取得某一特定的结果,但并不要求债务人必须取得这一结果,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即是方式性义务。这些合同一般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例如医疗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未尽一切可能”以及“未尽足够之谨慎”为由,追究债务人的合同责任。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人主观存在过错,没有依照职业要求,认真、谨慎、勤奋地履行职责。例如,本院受理的一起案件,某科研所与某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科研所以其非专利技术为投资,该公司以资金投入共同作为股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还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新公司的注册事宜。后该科研所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是公司未能成功注册新公司,导致其投资的非专利技术不能及时有效使用,应当按照该专有技术可赢得的利润予以赔偿。法官审理认为,公司负责注册新公司的义务是一种方式性的义务,它须积极组织人员实施申请新公司注册的行为,但是否能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不是其单方所能决定,还要有科研所提供股东证明等申请资料和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要求。因此法院只对科研所的部分诉请给予支持。结果性义务,是债务人承诺达到某一具体的履行结果,只要该结果未能获得,即构成债务的不履行。债权人无需举证债务人的主观过错,而是通过合同结果推定债务人有过错。结果性义务的合同是最为常见的合同,除法律规定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是因不可抗力或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债务人都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担保性义务甚至在由于不可抗力或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合同的对价交易因素。对价原理强调的是有偿,而不是等价。合同对价影响法官决定间接性合同损失的大小。根据对价互惠原则,如果受损害方的履行合同诺言本来是不能兑现,违约方的诺言就失去了对价,违约方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开发商起诉购房合同签定者未按照定购合同约定期限交纳购房首期款项,应当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审理查明开发商的房屋所有权属有瑕疵,不能出售该住宅,因此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受损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如果与违约方依合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相比相差过于悬殊,对利润损失的赔偿就应当受到限制。如,当乘客因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耽误其签定一份肯定能获得丰厚利润的合同机会,诉请出租车司机承担赔偿该份合同的可观利润。这对于司机是极其不合理和公平的。出租车司机承载该乘客,无法预知乘客将去签定合同,且司机收取只是出租车计时费用,与乘客主张的可得利润相比,差距十分明显。

五、其他因素。

1、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应当受到限制。当事人因合同没有实际完全履行,带来精神上的不愉快和情绪上的伤感,虽是合同未履行的必然后果,但是当事人不得据此要求合同违约赔偿

2、交易中的亏损风险,即合同实际履行的风险。受害方提出的违约损失赔偿,往往直接以其理想、顺畅地履行合同获得利益为判断根据。但是市场交易中还有商品价格、交易时间、企业、公司管理机制、公司人力素质等因素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考量损失应当纳入受害方可能经营亏损的事实。

3、履行合同的成本费用应当扣除。受害方提出可得利润的同时又要求赔偿其履行合同的成本,是“既要吃掉蛋糕,又要保留蛋糕”的行为。例如,加油站的经营者与汽油经销商签定售油合同后未履行。该经营者诉请法院赔偿加油站的利润损失和运油车辆放空的运费损失。受害方要获得营利,派车拉油是必要的经营行为,否则无从获利。因此运费是必要的成本支出,若支持可得利润,就不能同时获赔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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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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