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可以对无偿捐赠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一般来说,以捐赠方式转让标的物属于无偿转让,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权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基础。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力资本兼备的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石。通过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目的和赠与目的的分析,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赠与有两个目的,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让给受赠人,二是引入新股东,使受赠人加入公司,参与经营。在前一种目的中,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股东之间的人文合作,而且通过接受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支付的对价来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如果捐赠是后一种目的,则应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投资。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情合作”的维护,有效地保障了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对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方式、期限和损害救济作出明确规定,阅读本文内容后,显然这也是目前一项重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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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是否有权拒绝转让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可以拒绝转让,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东有权拒绝并放弃股权转让。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性质上为要约邀请,其他股东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构成要约,除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转让股东有权拒绝要约。转让股东拒绝转让造成其他股东合理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法律并未排除股东选择受让股东的权利,转让股东的选择权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目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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