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9 08:04:07 273 人看过

一、桂林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桂林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怎么走

1.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负责审核

3.分管局领导审批

4.制作决定文件及中间并送达申请人

三、桂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四、桂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4.章程

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

6.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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