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职业放贷人立案标准:其行为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其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诉。
放贷人借条上设"致命"陷阱
小王(化名)经营着一家小公司,今年四月,他为扩大市场份额,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放贷公司负责人陈某,以年利率360%的超高利息借款数次,金额越借越大,越陷越深,最终因公司亏损,无力偿还60万元本金,受到债主威胁。小王认为,他历次支付的利息加起来已经超过了本金,且陈某在借条上使了花招,害他越陷越深。小王希望用自己的经历来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去沾惹高利贷。
遭遇
借高利贷做生意
最终资不抵债
今年四月,小王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急需资金进行产品采购,由于一时无法融到大笔资金,经人介绍,小王认识了某放贷公司负责人陈某,两人洽谈后,陈某表示愿意放款借给小王,但考虑到小王公司规模较小,且无法提供抵押,陈某提出按照日利率为1%(日息一分),10天一周期借款,且必须先收取利息的借款方式。这一利率折成年利率为360%,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虽然融资成本极高,但考虑到自己都是短期周转,如客户回款及时,不至于亏本,更重要的是,小王想借着这笔资金扩大市场份额,争取客户信任。因此,急着用钱的小王答应了陈某的要求,并打下了一张欠条。
前三次借款,小王生意还算顺利,每次借20万,都按照与陈某的高利息约定,先扣除利息,10日后如期还款。5月30日,小王一次性向陈某借了40万元,10日后,继续支付利息的同时先还了本金20万元。6月16日,他再次向陈某借了40万元,此后每隔10日,小王向陈某支付总借款60万元的利息(每期10日约6万元),连续支付了9次高额利息共54万元后,9月4日,小王的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他无力偿还本金,因此单方面要求与陈某终止借贷关系,清算往来账目。
陷阱
借条不写放贷人名字
成了致命陷阱
小王仔细调阅自己和陈某的借还款银行往来账目记录发现,自4月15日到9月3日,他向陈某支付的利息总额,已经达到67万元,超过了陈某借出的60万元本金。今年九月,小王试图与陈某协商处理此事,但陈某拒绝了小王的方案,要求小王必须归还60万本金。小王表示,陈某开出的利率,已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最高标准,是违法的高利贷。但违法放贷在先的陈某却声称要上到法院起诉小王。他哪来的底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王从陈某那里弄到了借条的复印件,拿去给律师咨询,发现借款时所填的借条隐藏陷阱。首先,借条上留有小王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有小王的签字和手印,但放贷人姓名、借款期限、借款日期一栏却留白;其次,借条的空白处上写着全部现金四字,并有小王的手印。小王回忆说,当时填写时自己曾提出这些疑问,但陈某说这是行规,不遵守就不能借钱。小王说,对于全部现金,陈某解释说钱到时候转账给他,现金算起来麻烦,转账就等于现金了。用钱心切的小王,只能按照陈某的要求签下借条,留下无穷后患。
律师说法
借条留空白处处藏陷阱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否则就构成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在本案中,放贷人有意规避了这一风险,在借条上写着按照同期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信用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而实际却以银行利率的数十倍计算利息,这样一来,整个放贷过程,掩盖了其高利贷的本质,将其合法化。
此外,借条上的放贷人姓名、借款期限、借款日期都留有空白,意味着放贷人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意图,随意填写。比如,他填上张三的名字,那么张三就成了债权人,可向小王追偿债务。
借条上写着全部现金,也是致命陷阱。这里的现金,指的是纸币,意味着借款人还款要以纸币现金的形式偿还债务。而本案中,借款人小王向陈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都是通过银行转账。郑律师说,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来,要是陈某不讲诚信,小王将很被动。
>>律师提醒:病急不能乱投医,不能因为急用钱,而向高利贷借钱,否则,一旦利滚利起来,借款人将在债务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另外,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写借条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借条上的合同条款,如果显失公平,借款人应拒绝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通知》一、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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