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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