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否需要改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21:51:21 274 人看过

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明确规定的。具体的赔偿标准需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不存在最低能赔付多少的问题。

浙江省工伤补助金是多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乘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乘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乘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乘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哪些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进行相应的工伤补助,工伤索赔的情况包括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造成死亡的赔偿,造成伤残的赔偿,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等相关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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