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6:40:21 245 人看过

一、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如何确定?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法律上并未有特殊规定或者明确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财产给付作为一种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通常有其给付目的和原因。如果给付一方也就是不当得利纠纷的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给付义务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给付目的欠缺或者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等事实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然而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并非完全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发生举证责任的转换。作为收受款项的一方,需要对自己获利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解释并提交初步的证据,以使得法官能够推断本案具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或者合同或者其他)的可能。如果被告仅否认不当得利却无法对获利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此时要求原告再就无法律上的原因进行举证明显过于苛刻。

但是在确定被告的举证责任上,要注意两点:第一,如果原告曾经以其他基础关系纠纷(如借款、买卖等)就同一事实起诉同一被告,后撤诉或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则应当降低被告的证明标准甚至只需要提供前一诉的书证即可。第二,对被告的举证责任绝不能够与原告的举证责任等同,只要能够使得法官内心怀疑双方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可能即可。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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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9日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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