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撤案条款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侦查的案件,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终止诉讼。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撤销案件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应撤销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因公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裁定驳回,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应将案件注销。但这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撤销案件并不相同,应加以区别。
刑事诉讼的“另案处理”是什么意思?
“另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现象一般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共同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经常会遇到涉案人员未被侦查机关(部门)一并提请逮捕、提起公诉,而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在这些“另案处理”的案件中,其中不乏没有得到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后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例,也有本不符合“另案处理”条件而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形。“另案处理”一旦缺失了监督便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因此,应针对“另案处理”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的情形普遍存在
目前,全国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据地方不完全统计,“另案处理”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般约占13%以上,数量之大,比例之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现实存在的“另案处理”情形大约有以下几种:
一是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故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三是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即被列入“另案处理”。
四是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即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五是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六是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的诱惑,故意放纵罪犯而作“另案处理”。
七是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二、“另案处理”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的成因
公安机关工作责任不落实,内外监督机制缺位。
一是案件侦查不到位。如某县2010年被列入“另案处理”、至今未能抓获归案的8名在逃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为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只重视对到案人员犯罪事实的讯问,不重视对在逃人员情况的深入讯问,无法获取去向和藏匿地等的线索,致使追逃收效甚微,“另案处理”成了“无法处理”。
二是“另案处理”案卷材料不规范。不重视追逃工作信息移交。工作中,侦查人员在岗位调动时不重视对“另案处理”人员追捕信息的移交,造成追捕工作无法继续。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说明侦查情况。对在逃作“另案处理”的人员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只出具简单一个某某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说明,有否出警抓捕、如何抓捕、是否上网追逃、有否通缉等相关情况均未附卷说明,致使检察机关无法监督。
三是工作责任不落实,经费和警力保障不到位。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中的在逃人员,未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未建立专门台账,未将“另案处理”案件纳入未结案件管理,工作责任未落实到位。办案部门经费和警力十分有限,有的部门经费甚至不能有效保障办案经费,有限的办案经费和警力只能保障杀人等重特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赴外省追逃,差旅费开支大,容易放松对一般案件的追逃力度,造成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不能得到及时追捕到案。
四是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侦查机关对“另案处理”未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不能有效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审查不力,法律监督不到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往往只重视报捕、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忽视对“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的法律监督。同时,信息不畅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作“另案处理”人员的强制措施情况、追捕到案情况等信息缺乏知情权,没有有效的“知情”保障措施,造成监督不力。
在立案之前,立案人一定要考虑清楚,一旦立案,就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一步一步的处理。刑事案件需要在可以撤销的范围内才能撤销,如果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当事人不能随意的撤销案件,就算要撤销案件也要根据法律规定来撤销。
-
《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是刑事诉讼?
474人看过
-
什么是新的《刑诉法》第163条撤案规定?
240人看过
-
刑诉法161条规定撤案条件
325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起诉的条例
491人看过
-
我国刑诉法撤销案件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54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79条第1款规定的刑法
434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撤销案件的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19(一)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
-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规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7立案在刑事诉讼中是案件程序开始的第一步,所以关于立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非常详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民事诉讼法诉讼撤诉的规定,请问民事诉讼诉讼撤诉需要什么条件?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1申请撤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接到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撤诉的案件,是否在刑事诉讼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11可以撤诉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的撤诉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诉的,不得再次起诉。另一种是由于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如果属于第二种,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
刑事诉讼法161条可以撤案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2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2)犯罪超过起诉期限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4)未告知或撤回刑法处理的犯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者或者旁听者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予以警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