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勇等231位村民(原告名单详见附页)。
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小勇,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
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德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
共同诉讼代表人:夏兰军,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
共同诉讼代表人:许乃光,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
共同诉讼代表人:夏德友,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金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遵义,东营市东营华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驻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
法定代表人:马德伍,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九堂,男,该村原村支部书记,住该村。
上诉人马小勇等231名村民为与被上诉人国营广北农场一分场东马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马楼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表人马小勇、马德尊、夏兰军、许乃光、夏德友及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宋遵义,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马德伍及委托代理人夏九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03)广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审判员纪红广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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