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的减刑规定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7:13:29 243 人看过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被改判为无期徒刑的终身监禁犯,应该明确在终身监禁期间,不能再被减刑或者被假释。对于这类已经被改判的罪犯,在其终身监禁期间,不能再减刑。

终身监禁的意思是什么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九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了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但是,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即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终身监禁包括的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身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身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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